一、出台背景
品种审定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单产水平、提升产品品质、增强作物抗性、引领育种发展方向、维护农民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实施的《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制定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均进行了修订,《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和实际发展需求。为此,修订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显得非常迫切且十分必要。
二、框架及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对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管理范畴等内容;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4-8条,主要规定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职责、组成、委员资质等内容;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9-13条,主要规定农作物品种申请审定的要求、程序及标准样留取方式等内容;第四章品种试验,第14-27条,主要规定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单位、内容、要求、监管方式和结果处理等内容,明确由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品种区域试验;第五章审定与公告,第28-38条,主要规定品种试验数据提交、初审会议、结果公示和公告发布等内容;第六章引种备案,第39-46条,主要规定引种备案的资质条件、引种要求、试验监管责任、审核程序、公告发布、不宜推广种植情形和处罚等内容;第七章撤销审定,第47-49条,主要规定撤销审定品种的程序、标准、要求等内容;第八章监督管理,第50-53条,主要规定监管主体、责任、处罚等内容;第九章附则,第54-56条,主要说明经费保障、其他试验参照执行、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特点及创新
《办法》完善了管理流程、明确了管理责任,删除了不适条款,使我省品种审定工作更加科学公正,更加贴近实际。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更加符合上位法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品种审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办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健全品种审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要求,符合国家新《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最新规定和要求。
二是创新了试验组织方式和管理模式。《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公益性“比较试验”;引种备案品种试验由“引种者自行安排完成、试验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改为“实行属地管理,并把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试验纳入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和引种的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审定的品种应当从提供试验的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实现标准样品的闭环管理;提高了引种标准,要求引种备案品种的相关指标应当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
四是删除了部分不适条款和内容。比如删除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的有关规定;删除了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开展试验收获测产的有关规定等等。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6/12/art_27936_491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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