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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海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地址:hnncqchz@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海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海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资产(含资金、资源、资产),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优化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加快构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部署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资产归属、日常管护、财务会计、流转交易、收益分配等各项制度,确保安全规范运营。

  ——坚持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创新发展,提升经营效益。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积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路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垦地资源要素流通体系基本建立,促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经过5年的努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垦地资源要素流通更加充分,内部治理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规范有序管好农村集体资产

  (一)明晰集体资产产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依法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加快解决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与国有土地之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的问题。按照“日常+定期”的模式,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持续更新,不断提高成果质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归其所有。对经过审计、评估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等资产,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对村(居)撤并前的集体资产,原则上不打破原有权属界限和管理现状。稳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县)

  (二)落实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登记、管护、处置等制度,完善管理台账,定期清产核资,实行动态管理。对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营主体,其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各市县)

  (三)严格农村财务管理。研究出台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施细则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组)财镇(乡)管”,支持为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2025年基本实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延伸至全省村、组。乡镇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核,从集体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数额及用途应列入年度预算。严格资金账户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依法依规明确专设账户外,严禁“多头开户”。推广“村务卡”“银农直付”“一码通”收款等结算方式,加快实现农村财务收支“零现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设、资产分管、核算分离。(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等,各市县)

  (四)强化数字化管理。深入实施海南数字乡村发展行动,依托数字“三农”平台,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优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拓展统计分析、阳光公开、预警监督等应用。扎实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试点,2024年建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资金结算、电子档案存档以及出具交易鉴证等多种服务功能。推动海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接入数字“三农”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互联互通,提升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县)

  三、激发活力用好农村集体资产

  (一)规范产权流转交易。加快建立信息系统、流转规则、流转鉴证、服务标准、流转结算、流转监管的“六统一”运营机制,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程序规范、期限适当、价格合理。按照“应进必进、阳光交易”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农垦国有资产(农用地、经营性房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分类有序拓展农村产权及资源要素流转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均可入场交易。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涉农产权进场交易。各市县应发布并及时更新土地等要素流转指导价,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最高限价,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合理收益。交易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优先使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示范文本。(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县)

  (二)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深入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基培优行动,充分利用乡村振兴各类资金和集体资产,坚定不移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财政资金在农村投入建设形成的资产,未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间通过入股联合、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联合发展。鼓励探索本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抱团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托管、租赁等方式集中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集中连片使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各地出台集体经济收入增长与经营管理人员奖励挂钩的具体办法。(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各市县)

  (三)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确定稳健经营方式,一般不从事竞争性强、风险高的行业。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严禁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各市县)

  (四)完善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约定,按照核实经营成果、制定分配方案、履行审核和民主程序、组织实施、备案结果的程序进行。可分配收益,应按照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进行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分红。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多年收入,应分摊到各受益年度分配,不得一次性分配。(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各市县)

  四、扎紧织密监督体系

  (一)强化民主监督。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按村(组)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落实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对未设立党组织的村民小组,可由村党组织、党员大会履行“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营活动,应明确业务办理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监事会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履职等情况的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主动公开资产运营、重大决策等情况,接受集体成员和社会的监督。(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各市县)

  (二)强化联合监督。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把集体资产运行、债权债务管理、集体收益分配等作为重点内容,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涉农财政资金使用进行重点审计,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的延伸审计。完善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各市县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的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业务指导。完善基层监督体系,将监督力量下沉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持续推进清廉村居建设,坚决惩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会、行业管理等协同监督作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和债权债务“两项清理”,整治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债权债务管控不严格等问题,严肃查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等,各市县)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作为“三农”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三农”工作有关考核,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总结推广各地集体资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分批认定资产管理规范的集体经济强村,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各市县)

  (二)加大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各级各类扶持乡村发展的涉农政策、资金,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资产、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展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给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用海用林等要素保障,并向相对薄弱的村(组)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涉农项目应向积极整治“撂荒地”、流转土地实现连片使用的村(组)倾斜。(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各市县)

  (三)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开展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排查整顿,强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列入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村“两委”干部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工作队的工作职责。鼓励驻村干部自愿长期扎根基层,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综合考虑农村人口数量、集体资产总量等因素,配齐配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专职人员,并给予经费、场所等保障。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薪资标准,稳定人员队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改居”后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未设立乡镇的地区,由市辖区履行相关职责。街道参照乡镇执行。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规定调整,主动做好工作承接。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05/t20240520_3665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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