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
近日,发现个别地区未按要求办理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情况,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确保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开展,现就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排查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盟市严格遵照执行。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农药经营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此外还要满足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新要求和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是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是符合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各地不得随意增减申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相关产品、设备、设施。
二、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改
即日起各地要对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梳理各类影响经营户正常办理经营许可延续的情况,逐一排查已经办结和正在办理的延续许可证。重点排查未按标准开展延续工作,包括未按申领要求随意增减办理条件、审查办理流程不符合规定等情况;未按时限办理延续工作,包括接受逾期申请、拖延办理、未按时限办结等情况;未按职责办理延续工作,包括部门或地区间推诿扯皮、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申请等情况。
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分类处置。对已经核发经营许可证的,要逐一对接做好后续工作,避免给经营者造成损失。对正在办理的经营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重新开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的,要立即主动通知延续办证具体标准,确保经营户掌握办理要求,避免影响正常办理。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要求
农药经营主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属地提出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在满足以上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24号)要求办理,按要求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四、其他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作出审批决定。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办理延续过程中应保障经营户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借机搭售产品、推销服务,切实减轻经营户负担。要持续规范农药经营管理,强化对办证过程的监督,对经营许可审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2月6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邓丰志,联系电话0471-6652076。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2月1日
关于开展全区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工作排查和进一步规范管理的紧急通知(3).pdf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xztz/202402/t20240204_2465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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