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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官方兽医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与官方兽医配置情况,按规定做好资格确认、任命、注销等工作。对不再从事检疫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官方兽医,要及时撤销任命、注销资格。强化官方兽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检疫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权限和责任,严禁借用、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二、规范官方兽医履职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所、贩运人等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进行检疫申报;明确官方兽医职责,规范检疫程序,要求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各项信息,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不得延迟作废检疫证明。

  三、加强产地检疫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受理申报后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备案情况。发现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四、规范屠宰检疫监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的猪、牛、羊等屠宰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马属、兔和鹿等屠宰场所派驻(出)与实际工作量匹配的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受理申报后,做好检疫证明的回收工作,认真开展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五、强化官方兽医培训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官方兽医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官方兽医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官方兽医培训不得少于40个学时;要落实专人,督促辖区内官方兽医参加国家官方兽医网络考试系统线上培训学习和考试,以考代训,以考促学,确保参训率、完训率、考试合格率达到要求。健全完善官方兽医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将官方兽医参加学习培训和考核情况作为官方兽医任职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持续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h/20240201/983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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