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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352号提案《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督办字〔2023〕157号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现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经营主体,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截至2022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24.3万家,纳入全国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57.8万家。

  (一)抓好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一方面,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层次和水平。2022年,创新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雁阵工程”,面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培育链主型“头雁”900名、强链型“强雁”5012名、支撑型“雏雁”42833名。另一方面,强化“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每年面向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选拔齐鲁乡村之星不超过800名,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倾斜。及时对管理期内齐鲁乡村之星开展评估,为评估合格以上人员发放津贴,每人每年发放津贴1.2万元。目前已累计选拔2474人。

  (二)发挥好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在土地流转中做好居间协调、受委托流转等服务工作。一是与经营主体商谈,合理确定流转价格,维护流转农户合法权益;同时,向经营主体提供公共生产设施使用便利,方便其农业生产。二是向劳动力已经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户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引导有流转意愿的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鼓励农户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连片经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流转土地的意愿。截至2022年底,我省土地流转面积约4400万亩,流转率达到48%左右。

  (三)制定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政策。2020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将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或村集体向乡镇政府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业用地应遵守国家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

  (四)强化技术支撑服务。一是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积极围绕返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分层分类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技能、现代农业产业“三品四化”(品种、品质、品牌,标准化、规模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能力培训。二是持续优化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在遗传育种、现代种养、土壤肥料、疫病防控、精深加工等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每年征集发布一批农业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全省农业生产。三是鼓励各地建立辅导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初步统计,全省为农服务中心达到263个。

  (五)规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近年来,我省利用中央资金实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各地普遍制定了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对于不按要求实施,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目前,我厅正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

  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措施落实,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jyta/202312/t20231220_4598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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