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督办字〔2023〕65号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部分农户私自占用承包地周边的道路、水渠、水电等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年,我省先后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期间,省里印发了《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一步阐明“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现实中,若发现将属于集体的农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范围内土地确权给农户的情形,村集体可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下,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更正登记。需要说明的是,您建议所提“农户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或国家所有。
多年来,全省各级一直高度重视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基础上,省、市、县各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扫黑除恶、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工作,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问题整治工作。其中,2022年,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期间共收回被侵占的集体土地资源6.1万亩。
下步,我们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基层及村集体加强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今年,全省将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要求,按照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机制,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质效提升行动,进一步清查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集体资产规范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恳请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jyta/202312/t20231220_4598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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