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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044号提案《关于扶持农户分散式小规模种养殖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督办字〔2023〕222号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农户分散式小规模种养殖的建议》建议收悉,经商省畜牧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在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的同时,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其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中,小农户比例在98%左右,家庭农场中家庭农场员和常年雇工在188万人,社会化服务覆盖小农户1250万户。

  一是在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中,将带动小农户作用发挥情况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我厅2022年印发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当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明确要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二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中,将服务带动小农户作为立项之本。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体现政策差异性;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工作中,因地制宜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多种服务模式,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

  三是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服务发展。推广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指导服务组织、农户结合实际情况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制定社会化服务中心(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服务合同、辅导员队伍等系列标准草案,小麦、苹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主要农产品社会化服务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把扶持农户分散式小规模种养殖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分散农户。

  一是加强示范引领。因地制宜推广“服务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服务组织+村集体+农户”等多种有效模式,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立足自身优势,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进行合作,发挥联农带农作用。积极培育生猪、家禽等龙头企业,奠定畜产品稳定保供基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将更多中小养殖场户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提供种苗、饲料、技术、资金等服务,保障养殖利益,提高产业发展质量。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严格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肉牛增量提质、粮改饲、禽畜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兼顾中小养殖场户需求,在提高禽畜良种化水平、扩大养殖规模、保障优质饲草料供应、配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是完善指导服务。建立辅导员队伍,择优选取有意愿的乡土专家等作为辅导员;成立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依托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组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jyta/202312/t20231220_4598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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