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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经字〔2023〕20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29日      

  

  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

  (试行)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规范领办标准

  (一)干部双向任职。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党员带头入社。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以个人名义带头入社,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集体适度出资。结合实际,经法定程序,村集体以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适度出资,作为单位成员加入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适当调整。

  二、规范登记管理

  (四)依法设立登记。严格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对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五)及时变更登记。如有变更登记事项,合作社应当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六)按时年报公示。按照相关规定,合作社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出现因未按时年报公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象。

  (七)按期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申报并办理税务相关手续。

  三、规范基本设施

  (八)完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公示公告栏、会议室、办公设备等,并在符合规定的合适位置悬挂合作社名称牌匾。

  四、规范组织机构

  (九)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规范内部任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本人如不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应通过法定程序离任。

  五、规范章程制度

  (十一)制定可行章程。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将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写入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生产管理、民主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明确理事长职责、监事长(或执行监事)、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六、规范财务管理

  (十三)健全财务制度。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十四)规范会计核算。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独立核算,鼓励使用财务会计管理软件,提升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化水平。

  (十五)健全成员账户。依法为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录成员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盈余返还金额等。

  (十六)量化补助资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财产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以村集体名义补助合作社的财产,应转化为村集体出资额,形成的财产依法量化到村集体的成员账户。

  (十七)开展内部审计。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

  七、规范盈余分配

  (十八)制定分配方案。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十九)提取盈余公积。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二十)合理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所在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建立奖励机制。合作社可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被合作社聘任为经理、会计财务人员等的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八、规范民主管理

  (二十二)定期召集会议。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凡涉及决定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均应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决议。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二十三)成员民主决策。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决权。不能够参会的成员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合作社应完善相关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团体成员的投票权由其负责人代行。

  (二十四)重大决策前置。涉及村集体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产业项目所使用的村集体资产有重大变更、使用村集体的转移支付资金及转化形成的资产等事项,应先由村集体通过“四议两公开”法定程序决策,前置于合作社的运行。

  (二十五)做好会议记录。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规范社务公开

  (二十六)主动全面公开。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十、规范档案管理

  (二十七)严格档案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出资清单、会议记录、购销合同及协议、会计档案等文本或电子档案,及时完整归档。

  (二十八)及时如实更新。对纳入全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系统管理的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特别是合作社经营收入,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收入、应付考核等问题发生。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12/t20231220_4598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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