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监字〔2023〕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升我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及造成的损失,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完成了《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鲁农机监字〔2019〕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2月13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科学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4.1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1.4.2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2应急响应
2.1响应分级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4个等级。
2.1.1I级响应: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Ⅱ级响应: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Ⅲ级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4IV级响应: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预案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时,相应的下级预案应急响应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省、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省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均须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
省级指挥中心总指挥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县级指挥中心的设立,参照省级指挥中心设置。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
3.2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本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下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3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地(市、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据各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农机事故、涉及省内市级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由省级指挥中心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涉及跨省管辖争议的农机事故,配合农业农村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事故勘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指挥中心。
当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复杂农机事故,当地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救援时,根据事故处置适用范围、属地和不同响应级别,各级指挥中心应依要求承担起协助、配合作用。
4预测预警报告机制
4.1预警行动
指挥中心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2事故监控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4.3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应逐级报告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农机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响应级别。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农机事故应报省级指挥中心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指挥协调
Ⅱ级(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省级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应急处置人员、农机事故处理专家或协调其他部门和组织,参与现场事故处理。
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医疗救助
事发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助处置工作。
5.4现场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5.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6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5.7响应终结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中心根据汇总之后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协调保险机构对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障信息网络和通讯畅通。省级指挥中心承担重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对日常的应急保障、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7.2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与农机事故处理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7.3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等装备的日常管理。
7.4资金保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设备购置、办公、通讯、设备维护、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5)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好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应急处置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8.3奖惩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鲁农机监字〔2019〕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02/t20230215_424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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