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渔业执法案件办理及涉案渔船处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7月15日前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名义立案至今未办结的渔业违法案件,转由已划入渔业管理职责的钦州市海洋局作为处罚机关承接办理。具体由钦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作为办案机构依法办理。
二、2024年7月15日前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或已作出没收决定的渔船,由已划入渔业管理职责的钦州市海洋局作为处罚机关承接办理。具体由钦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作为办案机构依法办理。
三、2024年7月15日以后,渔业执法监管以钦州市海洋局为渔业主管部门实施,钦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作为渔业违法案件的办案机构。
特此公告。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海洋局
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806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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