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要求,生猪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16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农办发〔2024〕73号)安排,现就开展2024年度第二期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要求
(一)生猪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要求。《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
1.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0头的(年屠宰量在80万头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11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2.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50头,不超过300头的(年屠宰量在80万头以下,40万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9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3.每小时屠宰量大于70头,不超过150头的(年屠宰量在40万头以下,20万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7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4.每小时屠宰量大于30头,不超过70头的(年屠宰量在20万头以下,8万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5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5.每小时屠宰量大于10头,不超过30头的(年屠宰量在8万头以下,2万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3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每小时屠宰量不超过10头的(年屠宰量在2万头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2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考核对象。生猪屠宰企业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三)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1.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高中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或非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3.高中以下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二、报名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打开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屠检考务”模块,按照提示注册账号(手机号)和密码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
2.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8月4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www.cadc.net.cn)“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入口”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按照报名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通过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考试报名的具体步骤详见《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附件)。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与考生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端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相同。
(二)报名审核及确认
1.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4年8月9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完成本辖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
2.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于2024年8月19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审核通过前300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申请,确认其参加本次考核的资格。
3.报考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起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本次考核。
三、准考证打印
报名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4年8月21-25日上午9:00。
四、考核时间方式、考点设置及要求
(一)考核时间。2024年8月26日上午10:00—11:00。
(二)考核方式。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计算机在线考核形式,时间为1小时。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开发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包括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中的“屠检考务”模块,可查阅考核大纲)供报考人员免费使用。
(三)考核地点。西安智测无忧培训学校(地址:西安市长乐西路128号华东万悦城8楼,地铁1号线朝阳门站C口出,步行475米到华东万悦城)。
(四)考场设置。本次考核共设置3个考场,每个考场安排100名考生。
(五)考核要求。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者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退场。
五、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全国统一的考核大纲,主要考核畜禽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具体考核范围见《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50-2021)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六、考核合格成绩认定
本次考核共100道题,60分为合格分数线。
七、考核合格证颁发
考核成绩确认后,考核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生成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电子版。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负责颁发考核合格证。
八、其他事项
(一)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不收取费用、不进行成绩核查。
(二)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大小为一寸证件照,背景应为单色,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不得使用生活照、自拍照,因照片不符合要求报名不成功的,后果自负。
(三)2024年8月20日上午10:00,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将举办考前线上培训,培训应考人员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进行操作,具体培训链接另行通知,请应考人员按时参加。
(四)报考人员复习备考内容、培训内容以考核大纲和全国通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全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为基础,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肉品品质检验有关基本知识、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操作技能等。
(五)《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3350-2021)所列参考文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15为准。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参加考核,防止因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数量不足导致《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验收进展缓慢。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负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确保此次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代德华、李智强,029-87372033
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吴 嘉、范真玮,029-86253731
附件:1.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2.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报名审核表
3.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
4.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 年7月17 日
附件1
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单元 | 细目 | 考核要点 | 参考学习资料 |
一、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基本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总则 (2)动物疫病的预防 (3)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4)动物疫病的控制 (5)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6)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7号) 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 5.《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 |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总则 (2)生猪定点屠宰 (3)监督管理 (4)法律责任 (5)附则 | ||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则 (2)检疫申报 (3)产地检疫 (4)屠宰检疫 (5)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 ||
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1)畜禽标识管理 (2)养殖档案管理 | ||
5.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中包括的猪病 | ||
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基本设施设备、人员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要求 | 1.检验检疫厂房条件 | (1)厂区与生产车间的布局 (2)车间内部结构与材料 | 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 2.《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NY/T 3384-2021) 3.《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 4.《畜禽屠宰加工人员防护技术规范》(NY/T 3961-2021) 5《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 |
2.检验检疫设施 | (1)同步检验检疫设施 (2)疑病猪间和疑病猪轨道 (3)照明设施及要求 | ||
3.人员卫生要求 | 人员卫生要求 | ||
4.消毒技术要求 | (1)生猪车辆出入厂消毒 (2)车间消毒 (3)车间及卫生间入口洗手消毒 (4)工器具消毒 (5)圈舍消毒 (6)防护用品消毒 | ||
三、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 | 1.猪解剖学基础知识 | (1)主要部位 (2)被皮系统 (3)运动系统 (4)消化系统 (5)呼吸系统 (6)泌尿系统 (7)生殖系统 (8)心血管系统 (9)淋巴系统 (10)内分泌系统 | 1.动物性食品卫生学、家畜解剖学、兽医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动物检验检疫技术相关图书 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附件15) 3.《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 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疫控标函〔2023〕60号) 5.《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农牧发〔2021〕7号) |
2.动物病理学基础知识 | (1)充血和淤血 (2)出血 (3)水肿 (4)萎缩 (5)变性 (6)坏死 (7)梗死 (8)脓肿 (9)败血症 (10)肿瘤 | ||
3.动物病原学基础知识 | (1)病原微生物学基础知识 (2)寄生虫学基础知识 (3)生猪屠宰检疫对象涉及的病原 | ||
4.屠宰生猪主要疫病的检疫 | (1)口蹄疫 (2)非洲猪瘟 (3)猪瘟 (4)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5)炭疽 (6)猪丹毒 (7)囊尾蚴病 (8)旋毛虫病 | ||
5.生猪肉品品质检验 | (1)放血不全 (2)淋巴结异常 (3)皮肤异常 (4)内脏异常 (5)白肌肉(PSE肉) (6)黑干肉(DFD肉) (7)黄疸 (8)黄脂 (9)气味和滋味异常肉 (10)注水肉 (11)种用公猪、母猪、晚阉猪 | ||
6.肉品污染与控制 | (1)概念 (2)肉品污染的分类 (3)肉品污染的危害 (4)肉品安全指标 (5)肉品污染的控制 | ||
四、生猪宰前检查 | 1.宰前检查概述 | (1)宰前检查基本要求 (2)宰前检查基本方法 (3)宰前检查流程 | 1.《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 2.《<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疫控标函〔2023〕60号) 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 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 5.《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 7.《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8.动物检验检疫技术相关图书 |
2.接收检查 | (1)入厂查验 (2)卸车检查 (3)分圈 (4)车辆清洗消毒 | ||
3.待宰检查 | (1)停食静养 (2)巡检视察 (3)病猪隔离 (4)检疫申报 | ||
4.送宰检查 | (1)全面检查 (2)喷淋体表 (3)温和驱赶 (4)圈舍消毒 | ||
5.急宰检查 | 急宰检查 | ||
6.宰前检查后的处理方法 | (1)宰前检查合格生猪的处理方法 (2)宰前检查不合格生猪的处理流程与方法 | ||
五、生猪宰后检查 | 1.宰后检查概述 | (1)检查内容 (2)检查方法 (3)检查后的处理 (4)宰后检查常用的工具和使用方法 (5)宰后检查时剖检技术要求 (6)生猪屠宰同步检验检疫 (7)宰后淋巴结检查概述 (8)生猪宰后检查环节 | 1.《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 2.《<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疫控标函〔2023〕60号) 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23〕16号) 4.《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 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7.动物检验检疫技术相关图书 |
2.头蹄检查 | (1)屠体整体检查 (2)下颌淋巴结检查 (3)摘除甲状腺 (4)咬肌检查 | ||
3.体表检查 | (1)检查岗位设置 (2)检查内容 (3)检查操作技术 | ||
4.内脏检查 | (1)胸腹腔整体检查 (2)肠系膜淋巴结检查 (3)脾脏检查 (4)膀胱检查 (5)胃肠检查 (6)摘除肾上腺 (7)膈脚检查 (8)心肝肺检查 | ||
5.寄生虫检查 | (1)旋毛虫病检查 (2)囊尾蚴病检查 |
附件2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报名审核表
姓 名 | 性 别 | 个人 照片 | ||
学 历 | 专 业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所在屠宰 企业名称 | ||||
所在屠宰 企业地址 | ||||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工作情况 | 本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企业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实习相关工作。 其他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工作情况: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屠宰企业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
“屠检考务”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进行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打开“牧运通”小程序
打开手机微信后,确保手机网络正常,在微信“发现”页面找到“小程序”功能,点击进入到小程序页面,点击右上角“搜索”图标,进入到搜索页面,输入“牧运通”进行搜索,搜索到后点击“牧运通”小程序进入,或者使用微信扫描如下小程序二维码登陆。
二、登录“牧运通”小程序
应考人员打开“牧运通”小程序后,首次使用小程序的应考人员会进入到“模块选择”页面,请选择“屠检考务”模块进入,登录“屠检考务”模块的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微信登录,一种是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微信登录:点击“微信登录”按钮,在弹出的微信登录授权页面点击“允许”,第一次微信登录的用户会提示需要进行注册账号,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注册页面,下拉选择“注册省份”、勾选“屠检考生”角色后点击“继续”按钮进行信息的完善,在“完善信息”页面,输入“联系人”、“设置密码”和“重复密码”后点击“提交”按钮成功后页面进入到“屠检考务”模块首页,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账号密码登录:选择“点击使用账号密码进行登录”项后,在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页面进入到“屠检考务”模块首页,如果是第一次使用程序,在没有账号的情况下,请点击“自助注册”功能进行登录账号的注册,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自助注册:应考人员在没有登录账号的情况下可以在“账号密码登录”页面选择“自助注册”功能进行账号的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使用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三、模拟考核
应考人员在首页点击“模拟考核”图标即可进行模拟考核测试,模拟考核次数每天限制2次,每次考核提交后都会生成考核记录,在首页“历史记录”中点击查看,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四、查看考核记录
应考人员所有的考核记录(模拟考核和正式考核)可通过首页的“历史记录”功能查看,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五、正式考核报名
进入到“屠检考务”模块首页后,当有考核报名通知时,在首页左上角的“报名通知”图标会显示报名通知的条数,应考人员点击“报名通知”图标进入到报名通知页面进行报名,选择需要报名的考核通知,在弹出的提示框进行报名,如个人信息未完善,请先去完善个人信息后再进行报名(进行考核报名前请确认已经完善个人信息,若未完善,点击“去完善”按钮或从首页“我的信息”图标进入我的信息页面进行完善,带红色“*”的项为必填项),考试报名时需要下载“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报名审核表”,填写审核表上的相关信息后拍照上传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报名信息为待审核状态(待审核状态的报名应考人员可以进行取消报名,审核通过后无法取消报名),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可以参加正式考核,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六、查看正式考核准考证
应考人员通过“报名通知”功能成功报名后,在首页点击“准考证”图标可以查看到自己的准考证信息,应考人员在参加考核的时候出示自己的电子准考证信息,也可以将电子准考证保存成图片后打印出来,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七、考核合格证
应考人员参加正式考核且考核合格,待管理员确认考核成绩后,发放合格证书,考试在“合格证”功能中可以查看自己的合格证,可以长按下载合格证后打印,若正式考核不合格则没有合格证信息,详细操作如下图所示。
附件4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顺利实施,根据《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考务指南(试行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点考核的应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应考人员、考务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员依据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和本办法规定对应考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接受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监考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主考,由主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核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录放功能的电子产品及纸张、书籍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期间与其他应考人员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考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监考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员统一保管。
第六条应考人员在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员应当立即报告考点主考,由主考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信、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六)与其他考场应考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七)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有其他作弊或违纪行为的。
应考人员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两年不得报名参加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的处理:
(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
当场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由考点主考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八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本场考核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由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确认合格证无效的处理。
第九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主考应当停止其继续参与考务工作,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三)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五)泄露试题内容的;
(六)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八)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因考点管理混乱或者考务人员玩忽职守,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宣布相应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考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考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表中写明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处理措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巡考员和主考签字。
对应考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考点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
第十二条考点主考根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不得报名参加考核、确认考核合格证无效的处理或者对考务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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