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2023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联规〔20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投资效益,加快推进我省种业振兴,根据《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种业创新发展方面资金。
第三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以及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业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事权划分清晰、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的编制、资金审核分配。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年度具体任务,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项目库建设、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等,做好本部门、本辖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部门、本辖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种业创新发展项目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重点用于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工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场、圃、区)建设,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区)建设;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开发和利用等;建立省级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DNA指纹图谱库和特征库等。
(二)种业创新攻关。主要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应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育种攻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筛选鉴定、跟踪评价;农作物品种综合区域试验站、鉴定站等建设;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建立省级审定(登记、认定)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等。
(三)种业企业扶优。主要用于对优势种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育种研发给予补助,对流动贷款给予贴息。实施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补助政策。
(四)种业基地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中药材、畜禽、水产原良种繁育基地、南繁基地建设;建立专家育种示范基地;种子药剂包衣、畜禽良种提升、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等。
(五)种业市场净化。主要用于省级种业市场监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子、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的质量检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业数字化建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种业执法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
(六)其他重点种业工作任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等与种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应突出重点、精准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提升我省种业创新能力,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法进行分配。
(一)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选取与项目相关的分配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二)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实际需求等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三)同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违规多头申报,对已有普惠性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同一环节,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完成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部门、科研院校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追回项目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资金拨付后,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原则上,种业创新发展项目资金要实现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快推进、育种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农业生产用种有效保障、种业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等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校和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3〕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406/c00_317429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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