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黑土优品”宣传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品牌农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品牌农业建设工作方案》(黑农厅联发〔2022〕3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黑土优品”宣传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黑土优品”宣传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7日
附 件
黑龙江省“黑土优品”宣传推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个农业”的决策部署,促进品牌农业发展,规范和加强“黑土优品”品牌宣传推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品牌农业建设工作方案》(黑农厅联发〔2022〕3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土优品”品牌宣传推广资金(以下简称“品牌宣推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品牌农业建设,开展“黑土优品”等农业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品牌宣推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品牌宣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安全、科学精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品牌宣推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品牌宣推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黑土优品”品牌宣传推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确定年度具体任务,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建议。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事权范围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项目库建设、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等,做好本辖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辖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品牌宣推资金申报和使用主体,负责本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核算管理,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品牌宣推资金主要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决策部署所开展的农事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等关联活动和培育推广“黑土优品”省级优质农业品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领军企业品牌等所开展的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品牌质量提升。主要用于支持“黑土优品”产品品质分析、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应用及产品检验检测等。
(二)品牌孵化培育。主要用于支持“黑土优品”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包装设计创意等;支持“黑土优品”品牌战略规划设计、品牌营销培训等;支持“黑土优品”市场形势分析、产销信息监测、农情信息发布等。
(三)品牌传播推广。主要用于支持“黑土优品”广告投放、宣传报道、产品展览展演展示等。
(四)品牌保护利用。主要用于支持“黑土优品”产品申报、认定授权、标识认证、赋码管理、认定数智平台运营维护升级改造等;支持“黑土优品”产品市场监管、规范标识使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品牌营销赋能。主要用于支持“黑土优品”产销对接,支持开设宣传推介平台、电商(店面)平台,支持推进销售渠道拓展等;支持“黑土优品”授权产品的企业开展定制农业,推广订单销售等营销模式。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品牌宣推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违规偿还债务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八条品牌宣推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省级及以下(以下简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
第九条品牌宣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品牌宣推资金分配以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本级品牌农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品牌宣推资金应突出重点、精准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提升我省“黑土优品”等农业品牌认知度、美誉度,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农业品牌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选取与项目相关的分配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二)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方案、实际需求等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三)同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违规多头申报,对已有普惠性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同一环节,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品牌宣推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品牌农业发展相关规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按规定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品牌宣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品牌宣推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确保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涉及各市(地)使用的项目资金,各市(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品牌宣推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品牌宣推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品牌宣推资金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专项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品牌宣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品牌宣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资金拨付后,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原则上,品牌宣推资金要实现“黑土优品”品牌影响力提升、产品溢价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提升等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品牌宣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406/c00_31743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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