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办综发〔2020〕40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
为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名录系统,且符合《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附件1)相关条件。
二、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报(11月8日前完成)
拟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需如实填写《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附件2),于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将《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乡审核(11月15日前完成)
乡镇政府,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在《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市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连同市级推荐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评审(11月30日前完成)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思想认识。家庭农场是近年来承载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重要载体,是引领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家庭农场示范评选、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科学统筹部署,加强指导和审核,保质保量完成示范评选任务。
二要保证推荐质量。各地要积极组织有意愿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严格履行村级公示和逐级审核程序,对照《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严把质量关口,保证推荐对象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社会信用好、发展质量高。
三要严守报送时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从即日起展开,11月30日前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务必要抓紧谋划、迅疾部署,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评选任务。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1.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2.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对象汇总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500亩。
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
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1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10-3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100-375亩。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3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10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冷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下,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推荐。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家庭农场所在地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市、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四)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五)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近2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九)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十)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二)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对经营规模、生产情况等出现异常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规模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市农业农村部门建议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落实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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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级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 村委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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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
家庭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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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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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对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 | 县(市、区) | 家庭农场名称 | 农场家庭成员数量 | 从事经营项目 | 规模(亩、头等) | 市级示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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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从事经营项目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水果及林下作物、水果及林下作物设施农业、种养结合等 |
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011/t20201103_4000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