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农农〔2020〕26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
为规范种畜禽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4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种畜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种畜禽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
只从事家畜人工授精服务的配种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
种畜禽经营者相关活动管理可委托县级种畜禽执法或技术服务部门实施。
第四条 种畜禽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表。
省、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备案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单位或个人只有一个备案代码。
备案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事项,做好备案档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
每半年公布一次已备案的种畜禽经营者名称或姓名、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并于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种畜禽经营者备案名单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已备案的种畜禽经营者提供培训服务,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第八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对经营环节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在种畜禽经营环节,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种畜禽经营者备案表
备案代码(备案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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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类型 | 代理商□ 经营公司□ 经济人□ 配种员□ 其他: | ||||||||||||
单位(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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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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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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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覆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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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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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原(纯)种□ 祖代□ 父母代□ 商品代仔畜、雏禽□ 胚胎移植□ 常温精液□ 冷冻精液□ 胚胎□ 卵子(蛋)□其他: | ||||||||||||
年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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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或个人有关情况简介 | |||||||||||||
(包括种畜禽来源,储存、运输、检测设备,技术力量,组织管理等软件、硬件条件)
备案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注:1.业务覆盖区域:经营业务未覆盖全县的,以乡镇为单位;经营业务延伸到外县的,以县、
市为单位列举;
2.备案人类型只能选择1个类型填写,经济人是指进行种畜禽销售活动的人。
抄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印发 |
3.本表可加页。
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011/t20201125_4026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