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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用菌品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种字〔2024〕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育种单位:

  根据《山东省种子条例》和我省食用菌产业发展需求,为规范食用菌品种管理,经研究确定,开展食用菌品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种类及原则

  (一)品种种类

  香菇、平菇、灵芝、金针菇、黑木耳、长根菇、羊肚菌、大球盖菇、杏鲍菇、桑黄等。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原则。

  二、申请和受理要求

  (一)申请者

  申请者是单位的,其单位注册地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为个人的,其住所地址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4.具有较高的推广利用价值;

  5.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提交材料

  1.山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描述,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3.试验方案。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及来源、承担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试验设计、调查记载数据;

  4.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试验汇总结果、每个生长周期的试验汇总结果(包含各试验点数据)、每个试验点的试验结果(承试单位盖章);

  5.DUS测试报告或新品种权证书;

  6.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7.抗逆性鉴定报告;

  8.品质检测报告;

  9.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标准图片;

  10.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DUS测试报告、抗逆性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应由具备能力的单位出具。没有DUS测试指南的作物,可以用相近作物测试指南测试或先按照测试指南格式要求自行制定测试指南,并按照测试指南开展测试(提交认定材料时,所采用的测试指南一并提交)。

  三、品种试验要求

  (一)试验方式。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其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应在试验开始前一个月将品种试验方案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备案。品种试验要建立记载档案,保证可追溯。

  (二)试验设置。品种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设计采用对比法或者间比法排列,选择当地主栽品种作对照。食用菌品种试验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每个试验点栽培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600袋(瓶),设两次重复。

  (三)食用菌品种栽培试验。

  1.试验安排:试验品种、对照品种、重复次数、小区面积等;

  2.栽培模式与培养料:描述栽培模式、基质配方、基质处理、接(播)种日期等;

  3.发菌情况记录:菌丝萌发、菌丝浓密度、特征特性、污染率、后熟期、满袋(瓶)时间等;

  4.出菇情况记录:原基出现日期,每潮菇采收时间、出菇潮次、子实体着生方式、子实体形态特征、单产、单菇重、小区产量、含水量、制干率(以生产干菇为主的种类)、病虫害发生情况等。

  (四)现场考察鉴定。品种试验过程中,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3-5名相关专家进行品种现场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出具现场考察报告。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四、材料受理、审查和公告

  (一)材料受理。省种子管理总站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纸质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更改的,视为撤回申请;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品种申请认定的,受理最先提出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只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二)材料评审。成立评审专家组,制定认定标准,对申请品种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认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的季节和区域等。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认定编号格式为:鲁认+作物种类+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三)复审程序。未通过认定的品种,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种子总站申请复审。在下一次专家审核时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撤销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或种性严重退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或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或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情形的,应当撤销认定。

  五、标准样品送交

  通过认定的品种应在认定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提交标准样品,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品种管理科

  联系人:钟文

  电话:0531-81608102

  邮箱:zhongwen@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00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404/t20240415_4719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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