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法治之力保障种业发展,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
立法缘起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中国从当初5亿多人吃不饱,到现在14亿人吃得好,真正做到了粮安天下。这了不起的成就背后,种子的作用功不可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将种业定位于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作为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粮食安全和种业振兴,亲自为种业振兴把脉定向、指路引航,多次强调:“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解决吃饭问题,根本出路在科技。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中央对种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0月,“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历史性载入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江西农业资源优越,既是农业大省,也是种业大省。江西在水稻种业及辣椒、豇豆等蔬菜种业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截至目前,全省有农作物种子企业165家,其中国家“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企业8家、全国农作物60强种业信用骨干企业3家、全国杂交水稻商品种子销售总额前十强企业2家。我省曾经选育了有记录以来全国推广面积最大、使用时间最长、选配组合最多的三系不育系“珍汕97A”。南繁杂交水稻面积、产量均位居全国首位,被誉为“全国杂交水稻制种的一面旗帜”。但是,现全省种业振兴仍面临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良种推广应用较弱、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更好地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亮点
亮点一:强化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江西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有世界上分布最北的东乡野生稻,建立了江西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认定了10个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目前,我省已收集各类农作物资源共5.5万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是我省农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条例》明确要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利用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推动农业强省和生态文明建设。
亮点二:大力支持育种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种业发展迈出了坚实步伐,育种能力不断增强。但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上来看,我省原始创新能力较弱,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建设不足,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品种选育同质化、低水平重复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激励原始育种创新,推动品种向“精专优”转变,《条例》明确支持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优良品种;鼓励构建育种技术研发平台;支持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
亮点三:积极创新品种管理
为了防止农作物品种的同质化,规避引种风险和加强引种备案品种监管,《条例》明确了引种品种标准,规定了引种备案品种不宜推广、种植情形之下予以公告提示的条款。
目前,国家仅对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而江西很多特色农作物(如蔬菜、豇豆、食用菌等)品种创新能力强且成果丰硕,但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为了满足我省农业科研单位、种业企业的成果转化及推广需求,遵循自愿原则,《条例》新增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认定制度。
亮点四:明确措施保障良种供应安全
目前,我省已建设了4个国家制种大县、2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0个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是国家6个杂交水稻制种省份之一。为了做优做强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种源供应安全,《条例》要求良种繁育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用地、政策等要素向良种繁育基地聚集,对严重制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严格规范了果树苗木种子的繁育与销售行为。《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禁止性行为,还对破坏种子生产基地,开展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种子违法行为,持续净化种业市场秩序,为提高我省粮食单产水平、夯实粮食安全种业根基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依法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和参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防止假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条例》还对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芯片”,是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和重要载体。种业是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关键。要夯实粮食安全种业根基,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提升我省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护航我省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文件材料: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4/7/art_27936_484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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