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对照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方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农办、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农业强区建设。
四、起草过程
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稿,并多次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社会面意见建议,组织自治区发改委以及新疆大学、农业大学等单位专家开展风险评估,开展合规性及公平竞争审查,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11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框架分为六个章节共34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共6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产权的定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交易的基本原则。并明确:
各地应将承包使用、租赁经营农用地行为纳入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及监管范畴,并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进行,防止暗箱操作,防止“跑马圈地”,防止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挤占农民利益和发展空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第二章 交易机构、信息平台与政策服务部分共5条,主要明确了交易机构的建设方式及相关政策支持内容。并明确: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功能,结合具体实际,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构建区地县多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推动将已运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系统的信息数据接入自治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动态监管、信息共享。
第三章 交易品种、主体、程序与规范部分共9条,主要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可交易和现阶段主要交易品种和服务,交易主体、交易基本程序和交易业务范围,以及交易收费有关规定。并明确: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和服务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交易品种具备物权属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产权归属清晰、印证资料完备。
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涉农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种。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可向农资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拓展服务功能,也可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以县域为主,主要在县(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各地可结合交易品种,细化同等条件下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以保护本地农民利益和发展空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按照定价部门相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必须出具合规有效的收费票据,对流转交易的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收取服务费由各地可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自行确定。
第四章 风险防控部分共6条,主要明确了需重点防控风险的风险隐患、监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并明确: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定期向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以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按要求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相关数据信息,并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官网公示交易规则及与交易相关制度、交易品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制度,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和补偿承包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出让方权益受损等情形。出让方不设风险保障金的,须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分共6条,主要明确了各级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职责、工作制度等。并明确:
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负责对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用途管制,提升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596/202404/9b47470c0e9d4e07b66ba0c18418eb8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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