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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技植保字〔2024〕7号

  

  各市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农业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综合服务、农业农村事务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与种业)中心:

  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尽职尽责,担当作为,认真做好农业植物疫情监测防控、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行政许可以及检疫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种业安全、及农业生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面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农业植物疫情多发频发、植物检疫任务加重等新形势、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植物检疫工作责任心

  植物检疫是预防有害生物传播危害的关键性措施,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法制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规范依法行政,提升业务水平,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二、依法依规做好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工作

  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及机构改革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植物检疫签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许可工作。每位专职植物检疫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苦练内功、提升能力,把紧技术关口,严格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印发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的通知》(农技植保〔2017〕13号)检疫签证规范要求,在开展产地检疫田间监测调查、调运检疫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程,科学严谨,认真审核,确保行政许可结果数据准确完整,最大限度地延缓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传播扩散。

  三、强化检疫监管,确保农业植物种苗安全

  农作物种子种苗是传播植物疫情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利用《山东省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3〕27号)发布契机,强化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监管。要以国家和省级重要繁育基地和制种大县为重点,完善种子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的备案制度,以产地检疫和源头预防为主要手段,切实降低植物疫情随种子种苗调运传播扩散的风险,确保我省农业植物种苗安全。

  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农人字〔2022〕14号)有关要求,加强同相关部门沟通,依法依规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确认行政执法主体。针对目前检疫工作多部门多头承担的局面,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404/t20240402_4716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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