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三、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室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五、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业务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六、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七、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八、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九、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十、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26_8399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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