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粮食内参 > 正文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农办建〔2023〕1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设计关。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禁借用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测绘勘察,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工程设施,突出农田水利、耕地地力提升等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实地勘察,严禁不到现场、情况不明、凭空设计,坚决杜绝因项目设计不合理造成“有图无地”“有渠无水”“农机无法下田”等问题。项目设计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意见并作为重要依据,防止出现设计方案与生产需求不相符而无法落地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利用最新“三区三线”年度变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科学合理、精准高效地开展项目设计。

  二、严把招投标管理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类型、规模、投资数额、工期要求等内容,对拟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避免可承揽工程类型与招标项目类型不符、资质等级可承包规模与招标项目规模不符企业参与投标。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违规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规向潜在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严禁打招呼、批条子等人为干涉招标投标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电子招标评标、不见面招标评标等方式,不断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严把工程监理关。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监理资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在工程招标之前选定。由镇(街道)、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组织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项目,应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按法定程序选定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等,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定期向委托单位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题认定,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杜绝监理单位资质不全、监理日志造假、监理签名代签等问题。项目法人应在建设过程中对监理日志进行随机检查,重点查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

  四、严把建设质量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图纸、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明确工程设施建设所需材料的规格、型号,以及有关技术指标、标准等。施工单位应采购符合设计标准的合格工程材料、构件,并严格按程序开展施工自检。严格落实监理平行检测和项目法人随机质量抽检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不得以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质检结果,以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检测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对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实施责任追究。

  五、严把日常监管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施工标准施工,把好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要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单位失信行为,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全程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质量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在整改到位前,暂停质量考核不合格县(区)的项目申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把竣工验收关。由项目审批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的监管力度,按要求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完成工程内容建设的项目,在进行工程数量和质量复核后,按程序开展单项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抽查。验收工作组应现场测试各类设施质量、核实工程设施数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严禁不到现场实地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选点验收等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把群众满意度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七、严把建后管护关。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范围和管护目标。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工程管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负责;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各行政村情况明确管护职责;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乡镇或行政村情况明确管护职责;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管护。各地应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足额落实管护资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的巡查检查,监督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已建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延长设施使用年限,坚决防止因管护不到位影响项目效益的正常发挥。

  八、严把资金管理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预算及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要求,加强资金调度,合理调度库款,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加强资金支付进度监管,确保资金支付进度达到时序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发现的预算分配不及时、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必要时开展专项督导。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相关财政资金等问题。

  九、严把上图入库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和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信息,客观准确反映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空间数据采集要准确翔实,防止出现逻辑混乱、漏报少报、空间偏离等不准不实问题。要严格依据职责,在项目设计、审批、完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对项目区实施地块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分批次将项目空间数据与自然资源部门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叠加分析,去除非永久基本农田地类,确保项目上图标识数据精准到实施地块,确保实有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项目立项面积。要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做好立项、完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上图数据审核工作,前后空间数据变更要做到有据可依、合规合法。

  十、严把社会监督关。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立项目信息公示牌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标识,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信息。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建立并畅通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信息渠道,分级分类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工作。对政策咨询类问题,第一时间回复;对反映困难类问题,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对建议意见类问题,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予以采纳;对具体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办理的要求,及时转办落实,加强跟进指导。要加强媒体宣传和正面引导,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负面舆情,要加强预判研判和舆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处置,并以适当形式做好解释说明,避免公众误解和造成不良影响。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绷紧工程质量这根弦,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将监管制度、控制措施分解到项目推进的全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提升人员素质,加强日常监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发挥效益,为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夯实基础、作出贡献。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wj/20240305/98363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