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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两年!|滆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团伙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4-03-10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被告李某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滆湖史上最大的一起利用大马力快艇,集捕、运、销于一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团伙案在2024年3月1日落下帷幕。

  经法院查明,2023年1月至6月2日滆湖禁渔期间,李某明、孙某芳、谢某根经预谋,由李某明多次于凌晨驾驶汽艇,载着孙某芳、谢某根至湖区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售卖给被告人许某峰,得款由三人按约定比例分赃;至案发,上述四人共计非法捕捞并贩卖渔获物55,825.45公斤,涉案价值共计469,536.6元。许某峰收购后进一步加价贩卖,伙同从事水产生意的商贩万某珍等5人,他们明知许某峰销售的渔获物为滆湖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共同收购谋取非法利益。其中,李某明、孙某芳、谢某根等3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许某峰以长期共谋贩卖者获刑,万某珍等5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96万余元。

  

  该案的判决在滆湖渔业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将对湖区周边非法捕捞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效应,做到判决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将持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司法协同,全力护航十年禁渔。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3/5/art_12502_1116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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