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联〔2024〕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主要是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2类当年未支出完毕的惠农补贴资金;问题整改收缴资金,是指在各类审计、监督检查中因问题整改收缴的前述2类惠农补贴资金。
二、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应在坚持“不损害农民利益、继续为农所用”的原则下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实现惠农补贴资金政策目标,提高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三、结转两年以内的惠农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规定,与当年度预算资金统筹用于补贴资金发放。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惠农补贴资金,可由同级财政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事项,具体包括:粮食生产、耕地抛荒治理、农田水利设施修复、粮食灾害损失补助。
四、惠农补贴问题整改收缴资金,原惠农补贴未按标准发放到位的,先按标准予以补发;补发后仍有结余的,可由同级财政统筹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事项,具体包括:粮食生产、耕地抛荒治理、农田水利设施修复、粮食灾害损失补助。如审计、监督检查有其他特殊整改要求的,按照补贴政策规定和相关整改意见执行。
五、由财政收回的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做好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30日内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上传备案。统筹使用的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原则上当年度须全部支出,不得再有结余。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5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402/t20240221_32881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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