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2021〕—136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
为持续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其中,参加2021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
二、考核项目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检测莴苣、柑橘中毒死蜱、氯氰菊酯、丙溴磷、联苯菊酯。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检测猪肉中磺胺二甲基嘧啶、喹乙醇代谢物。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检测大米中镉、砷。
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参加认证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承办。
(二)时间安排
1.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6月7日前将考核报名表报送至组织单位。
2.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7月6日到承办单位领取样品,自带冰盒。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由承办单位在领样时统一下发。
3.各参加考核的机构须在领样后72小时内完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在7月16日下午18:00前完成重金属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4.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在接到结果通报后,要立即分析原因,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工作由承办单位在9月底前组织完成。
5.承办单位应在全年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含补验结果)报告报送组织单位。
(三)结果报送
检测结果按承办单位要求的标准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传真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承办单位。
四、结果应用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参加补考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停止不合格项目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资格。
五、联系方式
(一)组织单位
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吴亚姗
联系电话:028-8550580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兴一路115号
电子邮箱:5939990@qq.com
(二)承办单位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联系人:欧阳华学
联系电话:028-846716998479068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附102号
电子邮箱:ouyanghuaxue@163.com
附件: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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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类别 | 系统内公益性:省级□ 市州级□ 县级□ 系统外公益性□ 社会经营性□ | ||||||
2021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 承担□ 未承担□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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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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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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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类别及项目 |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 ||||||
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 |||||||
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 |||||||
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6/4/1b3c0891684940d892358e04d9fbea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