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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作者:    

  N〔2021〕—136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

  为持续加强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其中,参加2021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

  二、考核项目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检测莴苣、柑橘中毒死蜱、氯氰菊酯、丙溴磷、联苯菊酯。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检测猪肉中磺胺二甲基嘧啶、喹乙醇代谢物。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检测大米中镉、砷。

  农产品质检机构必须参加认证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由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承办。

  (二)时间安排

  1.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6月7日前将考核报名表报送至组织单位。

  2.各参加考核的机构于7月6日到承办单位领取样品,自带冰盒。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由承办单位在领样时统一下发。

  3.各参加考核的机构须在领样后72小时内完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在7月16日下午18:00前完成重金属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4.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在接到结果通报后,要立即分析原因,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工作由承办单位在9月底前组织完成。

  5.承办单位应在全年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含补验结果)报告报送组织单位。

  (三)结果报送

  检测结果按承办单位要求的标准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传真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承办单位。

  四、结果应用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参加补考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停止不合格项目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资格。

  五、联系方式

  (一)组织单位

  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吴亚姗

  联系电话:028-8550580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兴一路115号

  电子邮箱:5939990@qq.com

  (二)承办单位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联系人:欧阳华学

  联系电话:028-8467169984790687(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附102号

  电子邮箱:ouyanghuaxue@163.com

  附件: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检测机构类别

  系统内公益性:省级□   市州级□   县级□

  系统外公益性□  社会经营性□

  2021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承担□  未承担□

  联系人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参加类别及项目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

  备注:(写明未纳入“双认证”范畴的项目)


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6/4/1b3c0891684940d892358e04d9fbea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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