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完成2024年海南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监测评估工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以公开比选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该项目。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4年海南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监测评估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内容要求
1.编制监测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总要求,充分考虑海南实际,针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单位,编制《海南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监测管理办法》(含创建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示范乡镇创建负面清单、创建进展监测表、认定(评价)评分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
2.开展中期评估。根据农业农村部创建工作通知及省级创建方案要求,对创建的第一批1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开展中期评估。
(二)成果形式
构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监测管理体系,编制《海南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监测管理办法》1份;对第一批获批创建的1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开展中期评估,形成《海南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中期评估报告》1份。
(三)时间安排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形成2024年中期评估报告,期间阶段性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2024年3月底前,在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海南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2024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0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三、项目经费
不超过26.8万元整(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元整)(报价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出报价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四、申报单位条件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函);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服务能力。
(三)信用查询: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查询证明)
五、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本公告中“四、申报单位条件”中要求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提供本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展相关监测评估工作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简介、工作核心团队及成员介绍。
(四)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五)报价函(加盖单位公章)。
六、评审规则
(一)具备完成项目的资质及良好业绩。
(二)具备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硬性条件。
(三)具备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四)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合理、操作性强。
(五)同等条件下报价择低原则。
七、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纸质件报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刻光盘)进行密封,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报送至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农业农1118室,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予接收。
八、公告方式
比选结果经组织评审、内部审批等程序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信息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中标单位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如中标单位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898-65320953
监督电话:0898-65338979
特此公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02/t20240219_3597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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