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省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
联系人:邓先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海府办公区综合楼副楼307,邮编:570203。
电话:0898-65355209。
邮箱:hnnynctyzyjc@126.com。
附件:《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南省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8号),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渔港经济区、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航标”。
第三条 渔港相关公共设施建设,原则上按照省级与市县配套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引桥、趸船、系泊、灯塔、灯桩、浮标、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公益部分。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渔港经济区建设。
支持市县开展渔港经济区建设前期工作。对申报国家级渔港经济区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济700万元,创建省级渔港经济区安排前期工作经费50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项目实施后,前期工作经费从项目总经费中相应扣减。
支持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省级财政安排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级渔港经济区的项目,可获得国家奖补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达不到创建国家级渔港经济区的市县,可创建省级渔港经济区。
第六条 支持渔港建设。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支持列入省级渔港建设规划的项目。属于琼府办〔2023〕8号印发后新建或在建的项目,对公益设施投资部分,省级财政按照60%给予补助,其中,中心渔港不超过30000万元,一级渔港不超过20000万元,二级渔港不超过10000亿元,三级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休闲渔业码头和避风锚地建设。提倡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渔港增设休闲渔业码头泊位,每个市县新建设休闲渔业码头不超过2个。提倡充分利用天然避风条件的港湾设置避风锚地,以减少建设资金。休闲渔业码头、避风锚地建设参照三级以下渔港标准安排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池航道锚地疏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论证并制定建设维护实施方案,各市县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航标建设与维护。
第九条 支持渔港航标建设与维护。全省渔港航标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研究论证并制定建设维护实施方案,各市县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航标建设与维护。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获得国家级渔港经济区批复或认定和省级渔港经济区批复。
第十一条 申报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项目初步设计资金,必须已获得项目用海、用地、环评等前期预审批复;申报渔港、避风锚地、休闲渔业码头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已获得项目用海、用地、环评、安全、水利防洪评价等正式批复,必须取得市县财政相应的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所涉及渔港(锚地、码头)的权属关系。各市县于每年8月份前申报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必须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制度,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的市县,给予优先支持,对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限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渔港相关公共设施解释。
“渔港经济区”是指以中心渔港或一级渔港为基础,海陆岛统筹、港产城融合、渔工贸一体化的产业经济区域。
“渔港”是指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渔港分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级以下渔港”五个等级。
“休闲渔港码头”可以是渔港的一个部分,也可以是参照渔港的建造结构新建的码头,功能上主要用于休闲渔船停泊或服务休闲渔业其它活动。
“避风锚地”是指专门为渔船停泊避风的港湾或停泊点。“休闲渔业码头”是指为休闲渔船停靠的渔业码头。
“航标”是指渔港内灯塔、灯桩、浮标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02/t20240219_3597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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