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
2023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肥料生产秩序井然、购销平稳有序、下摆及时到位,科学施肥水平不断提升,粮食总产量连续6年保持在1500亿斤以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转眼间我们已经迈入2024年,紧张忙碌的备耕春耕大幕正徐徐拉开,为常态化做好年度肥料稳产保供工作,保证粮食生产安全和大家的切身利益,省农业农村厅提示您要充分抢抓备耕春耕“窗口期”,积极做好农业生产各项准备工作。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要达标生产、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做到“四要”:
1.要遵纪守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要把好肥料生产、供应、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肥料产品出厂、出店、进村、入户、到田。
3.要加强对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肥料选购、使用的科学指导和技术服务。
4.要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肥料产品科技含量,依靠示范带动作用,增强农民对新型肥料的认知度,加大对微生物等新型肥料产品的推广力度。
保证“四不”:
1.不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肥料。
2.不经营无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的“四无”肥料。
3.不经营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功能的肥料。
4.不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肥用肥。
广大农民朋友要合理选肥、谨慎购肥、科学用肥
做到“八要”:
1.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肥。选择正规诚信的肥料企业或实体经营门店购买肥料。
2.要科学选肥。根据生产目的、耕地肥力、种植作物,选用当地使用多年或经过农技推广等部门试验的肥料品种。
3.要查看肥料包装是否规范。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应规范地标明:(1)产品名称、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和地址;(2)产品执行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和注意事项;(3)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或备案号、产品适用作物;(4)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应标明工业生产许可证号;(5)总养分是肥料中对作物生长有促进作用的有效成分,只能是氮、磷、钾养分总和,产品包装不得将氮、磷、钾外的其它养分算作总养分含量。
4.要核对信息。核对包装袋标识内容与肥料产品信息是否一致。
5.要索取销售凭证。购肥时索取公章清晰的正规购肥销售凭证。
6.要留存并保管好未开封、包装完整的肥料1-2袋至收获后。
7.要进行咨询。有疑问要及时向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咨询,也可以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反映相关情况。
8.要科学用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或在当地农技人员的指导下,确定施肥品种、用量、时间和方式,以增施有机肥等方式多元替代化肥,施用缓控释肥料、水溶肥料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不合理投入,提高化肥利用率。根据肥料特性科学混施,对混施过程易发生潮解、结块等物理性状改变或易发生化学反应的肥料产品一定不要混施。微生物肥料产品建议单独施用或与有机肥料混拌后再与化肥混施,一定不要直接与高浓度化肥、农药混施。
谨慎做到“八不要”:
1.不要购买“四无”肥料产品。
2.不要购买包装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肥料产品。
3.不要购买包装内容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包装内容的肥料产品。
4.不要购买名称不规范的肥料产品。如冠以“灵、宝、素、王、精”等名称及“有机二铵”、“黑尿素”等肥料产品。
5.不要购买流动商贩的肥料产品,谨慎购买网络营销肥料产品。
6.不要购买具有农药功效的肥料产品。
7.不要购买夸大宣传、功能“神化”的肥料产品。
8.不要通过参加以卖肥为目的的聚会或培训订肥或购肥。
特别提醒:
1.含氯肥料产品禁止在马铃薯、烟草、茄子、芹菜、甜菜、菠菜、莴苣、黄瓜、甘蓝、大蒜、西瓜、苹果等忌氯作物及盐碱地上施用。
2.肥料施用后如出现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田间现场,留存影像等资料,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3.因肥料问题造成损失的,要与肥料经营者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或市场管理部门投诉,无法达成和解的,要及时到人民法院起诉责任方。
4.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要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农业、市场、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
新春佳节将近,衷心祝愿全省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79/202402/c00_31706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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