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农农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四个部分,对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提升农机化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作出总体部署。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428号),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实施“百千万工程”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农机服务中心,提升农机化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四个部分,即总体目标、培育要求、工作措施和公开遴选认定程序。
(一)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对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提出到2026年,全省培育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20个以上、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40个以上、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120个以上。在全省范围内培育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
(二)第二部分:培育要求
第二部分分别从合理规划布局、多元主体参与、强化装备队伍保障、增强应急救灾能力及运行机制规范等5个方面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规划布局方面,提出:要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着眼于提升区域机械化生产和防灾减灾能力,分别在珠三角、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布局。
二是主体参与建设运营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重点培育支持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联合体、省级以上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以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鼓励供销、农垦、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业有关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三是强化装备队伍保障方面,围绕提升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提出: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合理配置“平急两用”的机械化生产和应急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应急机具保障能力。加强机具库棚和维修点设施建设,建优建强“平急两用”农机作业队伍,加大对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的培育和使用力度。
四是增强应急救灾能力方面,提出:充分用好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组建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农机防灾救灾应急作业。鼓励服务队在自愿基础上纳入农机调度系统,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调度,参加应急救灾。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应急防灾救灾跨区支援,支持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技术力量下乡巡回服务指导的重点。
五是运行机制方面,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培育发展提出了管理制度、作业服务技术、服务收费等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要求,鼓励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生产托管、跨区作业等多种服务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第三部分:工作措施
第三部分分别从加大政策支持、规范认定管理、宣传示范带动、加强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一是政策支持方面,根据农机发〔2023〕5号文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级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强化农机装备及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生产和防灾救灾应急作业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通过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项目,提升经营能力和水平。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争取专项债、农机贷款、农机保险等金融扶持等措施。
二是认定管理方面,统一规范省级、市级和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称、制式要求,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动态分级管理要求等。
三是宣传示范带动方面,对各地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过程中宣传示范带动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
四是管理服务方面,提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自愿申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认定,认定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责任、需要退出认定范围的,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及其运营组织与其他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样,都是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均可在所在区域内、外开展农机作业服务。
(四)第四部分:公开遴选认定程序
第四部分分别从自愿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方面提出程序要求。
一是组织申报方面,提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以服务主体自愿为原则。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市级、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
二是择优推荐方面,提出:各地按照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标准做好申报主体材料审核、遴选推荐工作。
三是专家评审方面,明确了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专家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
四是公示公布方面,明确了拟认定为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和提升发展主体名单的公示程序要求及公布方式。
三、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3日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341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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