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2023年12月25日,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现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国家首次提出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回收和管理长效运行机制,此后还纳入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中。自治区出台细化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确保达到国家要求。
二、主要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农药经营门店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全覆盖,提出到2025年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自治区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提出8项主要任务。一是组织调查监测。由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开展,摸清农药包装废弃物底数。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各盟市农牧厅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细化任务,明确分工。三是明确回收主体。进一步明确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回收主体责任,农药生产者要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农药经营者都要设立回收设施,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农药使用者要利用稀释过程清洗包装,并主动交回。四是网点建设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立至少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站点,每个旗县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站点,转运过程中要采取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设置安全标识。五是分类回收处理。各地可以按照材质等方式进行分类,自治区鼓励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单位需盟市申报经自治区公布后实施。六是引导源头减量。自治区鼓励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清洗和利用的包装,鼓励使用者开展集中统一的统防统治,使用大包装,从源头上减少包装量。七是保障处理费用。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八是发展社会化服务。自治区鼓励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并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
四、部门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盟市和旗县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涉及农牧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各地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同推进工作。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加强和完善回收处置体系。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可争取本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支持力度,包装保障回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可以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四是开展宣传引导。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普及、宣传与推广,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带来的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五是落实监督执法。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纳入农业执法监管,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执法力度,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行为。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zcjd/202401/t20240112_2440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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