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规〔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精神,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提升农机化生产和农机作业防灾救灾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加快培育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正常生产时是农业生产的基干力量,在应急救灾时是抗灾救灾的主要力量,充分发挥农机这一生产和应急主力军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全省培育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20个以上,市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40个以上,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120个以上。在全省范围内培育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
二、培育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着眼于提升区域机械化生产和防灾减灾能力,分别在珠三角、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布局。原则上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旱涝灾害多发区、沿海台风影响区、丘陵山区等加快培育步伐、加大培育力度。原则上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服务半径需覆盖所在地市所有县域及邻近市2个以上县(市、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工作,原则上涉农县规划布局1-2个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规划选址要紧密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空间布局,至少服务覆盖2个及以上乡镇。
(二)多元主体参与。坚持遴选认定与提升发展相结合,重点培育支持省级“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联合体、省级以上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以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各地应充分依托现有服务主体资源,鼓励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造提升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支持鼓励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1+N+X”服务模式,即1个主体带动N个相关主体联合参与,开展X项全程机械化和综合农事服务。鼓励供销、农垦、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业有关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发展主体联营、共建共享、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
(三)强化装备队伍保障。配优配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机装备,支持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移动式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机械化生产和应急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应急机具保障能力。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与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协议服务等形式,纳入应急统一指挥调度。支持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纳入准备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基地。鼓励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与农机产销企业开展农机维修服务共建合作,提供农机具保养、零部件供应和应急抢修等保障服务。加强机具库棚和维修点设施建设,确保农机装备和设施设备安全存放。建优建强“平急两用”农机作业队伍,将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围绕农机化先进技术、应急救灾作业技术、农机维修、农机社会化服务管理等开展培训、应急作业演练和技能比赛,提高农机作业队伍素质能力。加大对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的培育和使用力度,支持其参与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先进评选评优表彰和“乡村工匠”职称评审,提升职业荣誉感。
(四)增强应急救灾能力。充分用好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组建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救灾农机具检修、干旱抢浇、农田积水抢排、强降雨来临前抢收、抢烘、灾后补种等农机防灾救灾应急作业。在应急救灾时,鼓励服务队在自愿基础上纳入农机调度系统,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调度,参加应急救灾。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应急防灾救灾跨区支援,提高救灾机具利用率。加强作业期间技术服务与安全生产保障,支持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技术力量下乡巡回服务指导的重点。
(五)运行机制规范。建立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农民得实惠的长效运行机制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的作业服务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塑造农机服务品牌。积极探索线上线下双轨运营,依托各类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行“线上点单+线下服务”,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托管、跨区作业等多种服务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省级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强化农机装备及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生产和防灾救灾应急作业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通过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项目,提升经营能力和水平。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争取专项债、农机贷款、农机保险等金融扶持,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购置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农机装备。鼓励采取“自愿联合、机具共享”等方式,推动农机共享。优先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承接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积极争取各涉农项目资金支持。
(二)规范认定管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遴选认定条件、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统一名称,制式为“**县**(主体自冠名)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列入省重点建设的可注明“省重点建设”,列入市重点建设的可注明市级标注“市重点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动态分级管理。引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等各类型农机服务主体平等参与农机作业服务,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良性竞争,推动形成全省统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大市场。
(三)宣传示范带动。各地要梳理总结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选树一批管理科学、装备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优质、救灾高效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质理发展。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在稳粮保供、生产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案例及先进个人。加大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管理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自愿申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认定,认定条件、程序、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建设指导,及时跟踪其运营情况,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责任、需要退出认定范围的,也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及其运营组织与其他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样,都是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均可在所在区域内、外开展农机作业服务。
四、公开遴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地要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具备条件的农机服务主体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成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市级、县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遴选和认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指导有意向申报主体开展年度申报工作(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书及申报表见附件2、3)。
(二)择优推荐。各地按照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标准(附件1)做好申报主体材料审核、遴选推荐工作。
(三)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议,遴选出拟认定为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及提升发展主体清单。
(四)公示公布。拟认定的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及提升发展主体清单,将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3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标准
2.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书(模板)
3. 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附件(1-3).docx
相关解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34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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