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农业农村局、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黑政办规〔2023〕3号)和《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的细化落实要求,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争先晋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争先晋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晋升以及落实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提档升级,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以及“三品”专项行动的企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要求,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本细则所称“三品”专项行动,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
第三条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的结果为准。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以每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选定的结果为准。黑龙江省入选企业和成果,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新获得国家“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的,每项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可享受一项成果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新晋升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分别进行认定和监测,新认定和新递补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新晋升企业,符合本政策要求。
(一)确认名单。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奖励企业名单提请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到省农业农村厅,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由省工信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上年度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核实是否符合基础条件,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省财政厅负责做好政策兑现资金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取消奖补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
第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农业部门、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保持一致。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401/c00_317043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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