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示范作用,带动提升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23年6月30日前被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2022年12月31日前评定的发展成效特别突出,且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比例不得超过该县申报总数的10%)。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完备、“一码通”已赋码。取得家庭农场证书或登记3年以上,无违法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流转、托管或入股合同规范,制度、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收支记录簿或使用“随手记”软件等。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使用期5年以上(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三、申报程序
(一)家庭农场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申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县级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复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县级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市级推荐意见,生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评定颁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区)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意见,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命名为“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申报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评定标准,对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把关审核,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信息不准确、佐证不完整、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评定。
(二)各市县推荐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中有明确意见和盖章,除市级报送纸质正式文件和生成汇总表电子版外,其余申报材料(含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命名文件、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全部以PDF格式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三)各市县推荐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以命名文件和名录系统数据为准。申报示范的家庭农场名称、农场主姓名要和系统录入信息保持一致,并统一规范,严禁出现错别字,以便查找比对。家庭农场规范命名为“××县(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
(四)申报时间截至到2024年6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4日
(联系人:毛 恒,029-87321844,sxsnfb@163.com)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h/20240123/9834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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