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经字〔2023〕7号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山东是农业大省也是文化大省,农业文化遗产是见证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农耕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挖掘保护传承利用是贯彻落实“两个结合”、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传承优秀农耕文化,促进当地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研究,确定开展山东省第二批农业文化遗产资源挖掘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协同发展,创造并传承,至今仍在使用的、独特的农业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技术体系和独特的农业生态景观。各地申报的农业文化遗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传承发展优秀农耕文化的重要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历史至少100年,在农业物种起源传播、农耕技术和制度创新推广中有着重要意义,彰显中华民族的思想智慧和价值追求,至今仍具有较强的生产功能,对当地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社会福祉等起着重要作用。
2.具有明确的核心保护要素和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包括农业物种、生产方式、农业景观、宅院村落、节庆活动、乡风民俗等多个方面,并具有内在关联性;核心保护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不仅包括农业生产系统,也包括乡土文化和生态系统。
3.具有特色鲜明的传统农业产业和农耕技术知识体系。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产业应有一定规模,传承着资源集约利用、水土保持、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与适应等传统农耕技术和知识,保留有相应的特色生产方式,体现了传统农耕智慧,被当地农民普遍掌握和持续应用。
4.具有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乡土文化。围绕传统农业产业形成的乡土文化,融入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蕴含丰富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具有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特征的农业景观,反映当地传统特色。
5.具备可持续保护传承的社会基础。当地群众对相关传统农业系统的认知度、参与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价值认同和保护意识,支持申报山东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自觉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有相应的技术支撑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保护传承工作。
6.存在消亡的风险。面临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技术进步、外来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农业物种、传统生产方式、农业景观、文化表现形式等不断减少、减弱,存在消亡的风险。
二、申报程序
1.县级申报。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鼓励同类遗产进行联合申报。县政府按照要求编制申报书(见附件1)、出具承诺函(见附件2),优选能够反映农业文化遗产典型特征和现状的照片10-15张,一并提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每个县最多报1个,申报类型和名称可参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名单(见附加3)。
2.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报条件、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填报《申报山东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统计表》(见附件4),原则上各市推荐不超过3个,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厅。
3.省级评议。省厅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材料核查、实地考察等进行评议,确定候选系统名单并公示,同时择优筛选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4.规划制定。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系统,申报主体制定山东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发展规划,坚持开门编规划,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机衔接。规划文本应向社会公开。
5.认定公布。省厅组织专家结合规划编制质量、现场考察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并公布山东省第二批农业文化遗产资源。
三、步骤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部署要求,准确掌握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将发掘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负责处室和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摸底调查,做好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系统储备工作。
2.加强审查筛选。各市切实加强对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工作的指导,在充分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优中选优推荐符合认定条件、代表本区域农耕文化特色的系统,避免盲目申报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3.加强宣传推介。申报过程中应注重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理念,增强保护意识和文化自信,及时发现总结在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中的优秀典型经验做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优秀农耕文化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展现风采和魅力。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韩朝霞张钰芳
联系电话:0531-5178921066565781
电子邮箱:nchzjjzdc@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申报书模板
2.承诺函模板
3.第七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名单
4.申报山东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统计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312/t20231221_460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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