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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

  粮食产地烘干是减少粮食产后灾后损失、确保粮食丰收到手的关键措施,加快提升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3〕3号),省农业农村厅等7个省直单位制定了《河南省加快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措施》,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0月11日

  河南省加快推进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措施

  为加快我省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3〕3号)精神,现制定落实措施如下:

  一、优化烘干能力布局。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编制当地粮食产地烘干建设方案。方案考虑粮食品种、产量、烘干能力、运输半径、烘干中心(点)布局、天然气供给、土地、环保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现有的烘干中心(点)建设情况。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其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原则、内容等参照农机发〔2023〕3号文件执行。

  二、落实烘干设施用地。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且无法分割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一般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涉及耕地的,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独立建设的粮食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

  三、保障烘干热源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天然气建设单位,配合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天然气管网布局建设。各地要合理设定并公布天然气开口费、使用费用最高限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级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天然气供给(管网)无法抵达的地方,请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符合要求的燃料替代建议。必要时呈请当地政府协调相关事宜。

  四、加大烘干补贴力度。各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按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粮食烘干设备的补贴需求。开展粮食产地烘干作业补贴试点。新建粮食产地烘干设备前装智能监测设备,现有粮食产地烘干设施可后装智能监测设备。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发布。

  五、探索成套设备补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防灾减损能力,聚焦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需要,全力推进我省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探索开展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社、中储粮应积极参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纳入当地统一规划,提升设备共享与服务能力,配合做好粮食烘干的相关工作。

  七、鼓励多方参与建设。鼓励企业、供销社、合作社、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粮食产地烘干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扶持或调控措施,形成愿意干、有利润、收费(农民)可接受、经营可持续的市场氛围。

  八、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地要成立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粮食和储备、供销、中储粮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相互协同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3/12-06/286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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