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省级单位:
现将 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1),其中:下达给市县的中央资金通过 2023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 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3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 12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 号) 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3 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 号)以及后续印发的省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本次下达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资金为 2023 年中央直达资金(标识 01 中央直达资金)。请有关市县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 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设方案,全面加快专项执行进度,确保及时下达、及时兑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四、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 金管理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与耕地建设利用及渔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加大日常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
附件:1. 2023 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下达表
2. 2023 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区域绩效指标表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附件.pdf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 年6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9/6/art_11977_11006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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