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殖养护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 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捕)制度。现将禁渔(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捕)范围及时间
(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 77 天,自 5 月 16 日 12 时至 7 月 31 日 12 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水泡等水域为 55 天,自6 月 11 日 0 时至 7 月 15 日 24 时,10 月1 日 0 时至 10 月 20 日 24 时。
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 83 天,自 5 月 10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10 月 1 日 0 时至 10 月 31日 24 时。
4.其它水域为 55 天,自 5 月 16 日 0 时至 7 月 9 日 24时。
(二)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禁渔(捕)要求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
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船机分离、船上
岸、网入库。
(三)禁渔(捕)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
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许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全人工养殖户销售林蛙要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对于违反禁渔(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省级:045184681587
哈尔滨市:12345
齐齐哈尔市:04522797510 牡丹江市:04536235110
佳木斯市:04548420253 大庆市:04596396066
鸡西市:04672376971 双鸭山市:04698856997
伊春市:04586119206 七台河市:04648665180
鹤岗市:04683330013 绥化市:04558383080
黑河市:04568254166 大兴安岭:04572133008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305/c00_31631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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