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黑龙江省有典型黑土区耕地面积1.56亿亩,占东北平原的56.1%。督察发现,黑龙江省部分黑土地保护措施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纵容建设项目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2018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占用黑土耕地违法案件1670件,破坏黑土耕地4758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957亩。哈尔滨市非法侵占黑土耕地问题也多发频发,2018年以来共发生违法占用案件549件,破坏黑土耕地293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28亩。
二、整改目标
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全省1670件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全部依法依规查处并整改,消除违法状态。
三、整改措施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第五项问题中,涉及省农业农村厅自身承担的相关整改内容具体如下。
1.实施保护性耕作,因地制宜重点推广旱田“龙江模式”和水田“三江模式”。
2.实施有机肥还田,指导各地按比例与秸秆混合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还田。
3.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后,我厅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全力配合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同时,认真对照自身整改措施和整改内容,全力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实施保护性耕作。制定并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两年累计落实免(少)耕类保护性耕作面积5934万亩。因地制宜积极宣传推广旱田“龙江模式”和水田“三江模式”等保护性耕作技术,2022年10月15日,在五常市举办“黑龙江省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田间博览线上培训活动”,全省共计3000余人参加培训活动;2023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与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保护性耕作研究院联合举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高质量发展培训交流活动,东北四省区和我省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推进保护性耕作高质量实施。制作保护性耕作系列宣传短视频20部,累计时长近2小时,在新华社客户端、龙头新闻等媒体进行展播,提高农户对保护性耕作的认可程度,掀起保护性耕作热潮。
(二)实施有机肥还田。制定并印发了《2023 年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点》,明确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等为主要方向,全面开展畜牧养殖重点县整县治理。在齐齐哈尔市和哈尔滨市举办了3期基层畜牧技术推广骨干人员培训班,全省13个地市所辖县(市、区)乡(镇)畜牧技术推广机构骨干人员500余人参加培训,进一步优化我省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人员知识结构,拓展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服务能力。落实中央资金5.2亿元,在讷河、依安等33个县(市、区)和农场,开展以按比例与秸秆混合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还田为重点的绿色种养循环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实施工作,共落实有机肥还田面积330万亩,有力促进了畜禽粪便堆沤有机肥并实现就地就近还田,助力土壤有机质提升,巩固提高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三)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制定《2023年黑龙江省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工作,综合考虑行政区划、耕地面积、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土壤类型分布等因素,在全省2.579亿亩耕地,共设置点位2600个,完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秋收结束后,采取外业采样调查和内业测试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采样调查、样品制备、测试分析等工作。主要开展土壤有机质、容重、全氮、碱解氮、全磷、有效磷、全钾、速效钾、pH值和重金属五项等测试指标,根据检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等相关工作成果。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耕地质量监测工作任务和资金,确保耕地质量监测任务按时保质高效完成。
(四)强化整改督导指导。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国资委等部门,制发了省级黑土地保护督导工作方案,成立了督导工作专班,建立健全了督导工作机制;结合“五常案件”,印发《全省集中开展非法采挖黑土耕地行为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非法采挖黑土耕地行为排查治理活动;牵头对绥化市等地开展了台账调度22次,联合现场督导、检查和指导活动7次,有力推动了黑土地保护相关问题的有序整改。
五、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2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七、受理电话:0451-51896253
八、受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3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85/202312/c00_316954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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