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4日至9月11日,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4条。
序号 | 姓名 | 留言时间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新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2023/9/11 | 建议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全区统一的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监督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要求执行使用 | 采纳 |
2 | 建议删除《办法》第八条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监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 采纳 | ||
3 | 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原则上每区域只设置一家,且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由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统一以分支机构名义设置。 | 采纳 | ||
4 | 建议该《办法》征求上述委办局意见后,最终由以上委办局联合发文 | 采纳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xjnynct/c113604/202311/67b47e87808c43b38bd8e95e348ce96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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