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根据《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10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2〕64号)要求,为严格规范官方兽医管理,提升全省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任命管理
各地要强化“动态管理、严格审核、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官方兽医任命管理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申请、任命、注销等工作,定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对照我厅历年来确认和注销官方兽医名单,全面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任命情况,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官方兽医有关信息(附件1)上报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对全省官方兽医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尽快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实现官方兽医、检疫出证信息关联,及时准确掌握官方兽医出证情况。官方兽医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工作单位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顺序号(后5位)。
二、加强官方兽医行风建设和履职管理
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官方兽医队伍作风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教育指导广大官方兽医以案为戒,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实施检疫,严禁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检疫收费、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行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深入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数据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数据填报审核,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化技术违规出证,对检疫出证数量异常波动、频繁作废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处理。
三、加强官方兽医证使用管理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我厅将统一制作官方兽医证,加强证件发放使用管理。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及时任命官方兽医,公布官方兽医名单,并做好官方兽医证领取和颁发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持证上岗;严格官方兽医证管理,严禁伪造、变造、转借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官方兽医跨县(区)工作调动,应当注销原证,重新任命发证。
四、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
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已于2023年4月20日关闭,“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官方兽医历史数据已全部迁移到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地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信息的新增、注销、更新完善等工作,并将具体从事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现有实际名称填写,动物检疫申报点名称按照“XX县(市、区)XX动物检疫申报点”格式填写。前述机构人员信息更新完善、关联等工作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
五、加强官方兽医培训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修订完善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印发了《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及时组织官方兽医宣贯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对“陕西智慧动监”系统的应用,提高官方履职尽责能力,严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关。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尽快组织全省动物检疫师资培训,指导市县开展培训考核,及时解决新规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各市明确1名市级管理员,负责“官方兽医”模块信息审核、县级账号分配管理等工作,于5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官方兽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官方兽医信息统计表
2.官方兽医管理员统计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代德华,029-87317266;省动卫屠宰站联系人:程浩,029-86254582,sdwtzzjyk@163.com)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snynctbgswj/20230428/982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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