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水平,维护好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保障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渠道畅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农业农村厅制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动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此,我厅决定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确保我省审批工作有序推进。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我厅广泛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座谈,结合国家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在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吸纳省级有关部门、21个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社会公众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农业农村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由农业农村厅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实施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省级、市(州)级、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和主体。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查审核方式。
第七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100亩以上的由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提出申请,以平原为主的地区、以丘陵为主的地区、以山区及高原为主的地区等三种地区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标准。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完成窗口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把握规模经营尺度、风险重点、审批工作机制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开展年度评估、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十七条,明确了各地可根据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明确了相关解释及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3/12/12/689ebf5ff21f47bb93fe98edf87f94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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