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厅机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聚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将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要切实履行地方投入责任,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要做好各项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项目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实施项目的方案由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审批。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并同步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方案审批、备案从其规定)。
三、加强政策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及时将财政相关支农政策和市、县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加强惠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规范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拓宽投资来源
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对主体的直接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国家级脱贫县可放宽到40%。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积极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模式,贯彻落实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规范引导社会资本更高效、更持久地投入乡村振兴。要推动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信贷直通车等为载体,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政府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推行政府投资与金融信贷联动,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同时,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告。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于2023年12月30日前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核准有关基础数据,分别向各相关业务处(室、局)报送。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内容。
六、强化绩效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9〕187号),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自评政策落实情况。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情况、项目效益发挥以及市、县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绩效考评。对违反规定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等情况,一经发现,将结合有关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
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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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3/8/31/470f78e8a66e4a8c9db5e527605d7a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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