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示范带动全省农业生产托管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晋农经发〔2022〕9号)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农业生产托管优质服务主体评定工作,并对2022年度评定的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进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申报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应符合《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件要求。本次拟评定省级优质服务主体20个,各市可按1:1.5比例进行申报,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1.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并提供申报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形成县级推荐名单,出具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库情况、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市级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申报材料
1.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文件。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库情况和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
3.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申报表(附件2)。
4.服务主体典型案例(样式见附件3)。
5.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4)。
6.服务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获得的相关荣誉及印证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影像等其他相关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服务主体公章,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监测
按照《办法》有关要求,今年对2022年评定的40个优质服务主体进行监测。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填写监测表(附件5),并从服务能力、运行机制、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建议,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将监测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厅将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移出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录库。
三、有关要求
各市于9月19日前将2023年度省级优质服务主体推荐文件、典型案例及相关印证材料、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申报表(附件2)、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4)以及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监测表(附件5)、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监测汇总表(附件6)等纸质版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电子版发至邮箱。
邮寄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9号省农业农村厅
邮政编码:030001
联系人:郝丽
电话:0351-8235072
邮箱:sxnjxx111111@163.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0/202309/t20230911_9302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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