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粮食法治网!

粮食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3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鄂农办函〔2023〕9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鄂农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决定启动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

  (一)申报条件。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家庭农场,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并已实行“一码通”赋码。

  (二)申报名额。全省拟新增评定15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按160个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2023年5月底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数量、适当兼顾地区平衡确定。

  (三)申报评定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提供生产经营记录档案材料、随手记等财务收支记录、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等佐证材料。

  2.县级初核推荐。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核,按照市(州)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推荐家庭农场,于6月30日前行文上报至市(州)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申报表电子文档。

  3.市(州)抽查复核。市(州)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按照本通知下达的名额,于7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同时将《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各主体申报表电子文档(PDF格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每个申报主体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寄至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4.省厅组织抽查和专家评审后制发通报和证书。

  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与递补

  各地按照《办法》要求持续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工作,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省级示范称号建议,并按照“退一补一”原则等额递补申报,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工作同步进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工作与本地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结合起来,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材料。

  (二)严格申报条件。要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家庭农场主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三)兼顾产业平衡。各地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过程中,注意与落实稳粮扩油保供、重点农业产业链等结合起来,与本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结合起来。加强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沟通,把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纳入评定或递补范围。

  联 系 人:余敏

  联系电话:027-87667298

  电子邮箱:360335794@qq.com

  

  附件:1.湖北省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分配表

  2.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4.建议取消及拟递补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ywtz/tnchzjjzdc_9026/202306/t20230621_471774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