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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6-1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提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不等不停,前期建立联动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的法律责任

  (一)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对其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二年。鼓励在乡镇农技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点,指导帮助农户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可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明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二、健全完善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从事使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需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场销售。市场开办方不得要求提供农产品产地证明。

  三、加快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强化网销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等进行产地直销的,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按照规定,一单一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交易平台展示其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信息。

  五、加快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手段,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六、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衔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化进程,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并使用“贵农证”小程序或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动入驻贵州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如实使用平台上报进场查验相关信息。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贵州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的对接。探索将追溯链条向零售市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拓展延伸。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蔡兴洪、陈国南;

  联系电话,(0851)85285157、85286719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851)86810367

  

  附件:1.生产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2.收购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1

  

  生产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重量或数量:

  产地(应具体到乡镇):

  生产者盖章: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收购者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自行检测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

  产品名称:

  重量或数量:

  收购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306/t20230609_8013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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