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界农(种子)罚[2022]28号 | 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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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7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问题整改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件,附件: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问题清单,其中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档案信息记录不规范、不完整”。2022年11月8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到安徽**农业科技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种子生产档案记录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种子的来源、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种子流向未记录。安徽省中种丰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子生产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 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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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旌农(农药)罚〔 2022 〕1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三溪镇姚源泉农资服务部 | 91341825MA2N906J44 | 姚某泉 | 当事人经营的3.6%杀虫双大粒剂有效成分杀虫双含量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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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旌农(农药)罚〔 2022 〕2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小丁农资经营部 | 91341825MA2N906U4D | 丁某芸 | 当事人经营的33%草甘膦铵盐水剂有效成分甲醛含量不符合GB/T 20684-2017标准要求。 | 1、没收违法所得490元;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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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旌农(农药)罚〔 2022 〕3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辉隆农资光荣农资服务部 | 92341825MA2QU3JT4K | 李某 | 当事人经营的77.5%敌敌畏乳油有效成分敌敌畏含量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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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旌农(农药)罚〔 2022 〕4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建农农资经营部 | 913418253551977897 | 徐某农 | 当事人经营的30%草甘膦水剂甲醛含量不符合GB/T 20684-2017标准要求。 | 1、没收违法所2235元; 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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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旌农(农药)罚〔 2022 〕5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庙首镇叶琴农资经营部 | 91341825MA2N906Q11 | 宫某琴 | 当事人经营的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有效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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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旌农(农药)罚〔 2022 〕6号 | 经营劣质农药 | 旌德县农华农技服务中心 | 91341825MA2MRUC734 | 张某 | 当事人经营的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 | 1、没收违法所得722元; 2、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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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灵农(种子)罚〔2022〕12号 | 当事人涂改标签一案 | 灵璧县灵城七里马某某农资经营部 |
| 马某某 | 2022年10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徐麦178”(标称生产单位:河南布谷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博士顿;审定号:国审麦20200047;规格:15Kg/袋)标签上的检疫证编号和检测日期使用黑色线条覆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涉嫌涂改标签,属涉嫌涂改标签,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 询 问 , 案 发 时 当 事 人 共 购 进 “ 徐 麦 178” 50袋 , 进 货 价 格4050.00元,销售价格每袋85.00元,销售33袋,货值金额425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7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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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灵农(种子)罚〔2022〕13号 | 当事人涂改标签一案 | 灵璧县娄庄镇吕某某农资经营部 |
| 吕某某 | 2022年10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徐麦178”(标称生产单位:河南布谷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博士顿;审定号:国审麦20200047;规格:15Kg/袋)上的检疫证编号和检测日期使用黑色线条覆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涉嫌涂改标签。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经 询 问 , 案 发 时 当 事 人 共 购 进 “ 徐 麦 178” 90袋 , 进 货 价 格7371.00元,销售价格每袋90.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8100.00元。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6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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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界农(兽药)罚[2022]32号 | 界首市**动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界首市**动物用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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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6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界首市政府统一服务热线电话记录单后(记录单称:“界首市陶庙镇蒋庄融城大道121号,界首市**动物用品有限公司贩卖假兽药牛羊混感重症不反弹A+B”),2022年11月17日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界首市**动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2022年10月21日从阜阳市**兽药经营部购进遂宁市**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混感重症不反弹A+B3件,每件20盒,每件购进价格为450元,有购货发票。该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从拼多多平台销售给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2件,价格为1756.8元,有销售记录。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兽药外包装盒上兽药二维码不显示详细信息,其销售劣兽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4050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 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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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休农水(肥料)罚〔2022〕4号 | 黄山恒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黄山恒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0225592112715 | 黄** | 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 | 种类:警告、罚款;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3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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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农(农药) 罚〔2023〕1号 | 阜南县*蕊全球购美妆店经营假农药案 | 阜南县*蕊全球购美妆店 |
| *蕊 |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接到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2]7号】,在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一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属于农药,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属假农药。执法人员在请示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对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扣押当事人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从深圳市福田区雅皙美妆国际店,以33元/瓶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2瓶,至案发时,以5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出1瓶,剩余1瓶被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押后被本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VAPE驱蚊喷雾剂” 1瓶; 2.没收违法所得59元; 3.并处罚款5200元整; | 15日内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纳罚没款 | 阜南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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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农(农药) 罚〔2023〕2号 | 阜南县*杨买手店经营假农药案 | 阜南县*杨买手店 |
| 杨*艳 | 2022年12月28日,我局接到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2]8号】,在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一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属于农药,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属假农药。执法人员在请示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对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扣押当事人的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家家全球购代购店,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VAPE驱蚊喷雾剂”5瓶,至案发时,以6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出1瓶,剩余4瓶被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押后被本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VAPE驱蚊喷雾剂” 4瓶;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 3.并处罚款5200元整; | 15日内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纳罚没款 | 阜南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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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临农(种子)罚〔2023〕1号
| 李**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李** |
| |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处罚种类: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2.1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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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农(兽药)罚〔2023〕1 号
| 临泉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 临泉县****科技有限公司 |
| | 生产假兽药 |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陆圆整(1266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贰圆整(2532元)。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1.18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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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灵 农( 肥料 ) 罚〔 2022 〕 6 号
| 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一案 | 灵璧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
| 刘某某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灵璧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门市部靠门位置摆放富稼田牌复合肥料(标称:N+P2O5+K2O 13-5-7,肥料登记证号:皖农肥(2013)准字2969号,规格:40Kg/袋,标称生产单位:安徽道尔化肥有限公司。)产品,经查询国家相关网站,该登记证号登记的产品通用名称:复混肥料,登记技术指标:N+P2O5+K2O 20-8-12 含氯(低氯),经比对确认该肥料是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笔录显示,当事人2020年从该肥料厂家购进20袋,自己种黄豆做实验用的,2021年已用了10袋,还剩10袋。进货价格是600元/吨,货值金额480元,没有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
| 处罚依据: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 处罚机关: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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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宿埇农(饲料)罚〔2022〕1号 | 山东某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添加剂案 | 宿山东某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91370786588771948M | 崔某某 | 2022年11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接群众投诉:山东某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张某某推销的饲料添加剂藿峰能量素,包装袋上无产品标签。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4日前往宿州某某禽业进行调查。经调查,销售员张某某推销给宿州某某禽业饲料添加剂藿峰能量素100袋,生产厂家:某某集团山东某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5日,产品标准编号:Q/370786BLH012-2021,包装袋上无产品标签。2022年12月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销售员张某某推销给宿州某某禽业饲料添加剂藿峰能量素100袋,20kg/袋,销售价格90元/袋,货值金额9000元,微信扫码收款。已用41袋,剩余59袋。当事人山东某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添加剂的违法事实。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产品标签的饲料添加剂:藿峰能量素59袋(20kg/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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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宿埇农(种子)罚〔2022〕16号 | 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张某某种植家庭农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西瓜苗案 | 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张某某种植家庭农场 | 91341302MA2MQ93U1H(1-1) | 张某某 | 2022年6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张某某种植家庭农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苗。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宿州市埇桥区解集张某某种植家庭农场进行调查,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家庭农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22年6月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育5000株西瓜苗,并全部出售给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薛赵村向西组的朱某某,销售价格为0.50元/株,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为2500元。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西瓜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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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宁农(农药) 罚〔 2022 〕5号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 | / | 武某某 | 当事人2022年6月5日以1.00元/袋的价格购入拌功®牌35%丁柳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农药10件共计900袋(PD20085574、100克/袋、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未标注),截止2022年9月9日被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查获时以3.0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0袋违法所得270.00元,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签违反《农药标签和所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且该农药的外包装箱体内外均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年12月9日 | 本案于2022年12月30 日结案 |
20 | 青农水(种子)罚〔2022〕12号 | 青阳县**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种子案 | 青阳县**农资销售中心 | 9234************** | 沈某某 | 经营“德新油53”杂交油菜劣种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15日内)。 |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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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郎农(农药)罚〔2022〕24号 | 郎溪县新发镇四方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郎溪县新发镇四方农资经营部 | 徐德豹 |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吡蚜·呋虫胺”、“甲基二磺隆”、“氯溴异氰尿酸”。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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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郎农(农药)罚〔2022〕25号 | 夏立新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夏立新 | 夏立新 |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精拿地稳®75%肟菌·戊唑醇水分散粒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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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宿埇农 (种子)罚〔2022〕27号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劣玉米种案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302684964985U | 苏某 | 2022年11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办省厅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结果通报的通知》,附有种子检验扦样单和检验报告(编号2022086),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豫单132”玉米种,生产单位:河南富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发芽率标注值≥93%,发芽率检测值72%,单项判定不合格,该种子批所检项目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从河南富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豫单132” 玉米种200千克,销售了15千克,销售价格8元/千克,违法所得120元,货值1600元,2022年4月宿州市埇桥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带走5千克用于检测,2022年6月1日检测报告显示“豫单132”玉米种发芽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日某某种业把剩余180千克玉米种返厂。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劣玉米种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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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宿埇农 (种子)罚〔2022〕28号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302684964985U | 苏某 |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问题整改和查处工作的通知》:通报“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郑麦1860”小麦种子二维码信息内容不完整,未标注种子品种名称。”的问题。2022年10月2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从河南某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50千克“郑麦1860”小麦种子 ,进价3.6元/千克,销售价4.0元/千克,货值600元。在2022年9月20日,安徽省农业厅秋季种子市场监管交叉检查工作组检查时,发现“郑麦1860”小麦种子二维码信息内容不完整,未标注种子品种名称。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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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宿埇农(农药)罚〔2022〕 61号 | 宿州市埇桥区苏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苏某农资店 | 92341302MA2NKUAT39 | 苏某 | 2022年7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苏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氯吡˙硝˙烟嘧进行抽检,标称总有效成分含量:28%,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烟嘧磺隆4%,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12%,硝磺草酮12%。该农药经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含量为10.6%,低于应为标示量≥12%的质量标准,硝磺草酮含量为10.5%,低于应为标示量≥12%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后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复检(检验报告编号:浙化检字:2022104718号),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含量为9.5%,低于应为标示量≥12%的质量标准,受检样品所测项目中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质量分数不符合Q/370281QXN032-2018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2022年8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当事人于2022年5-7月份从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39箱,60盒/箱(其中有1箱只有57盒),1袋/盒,共计8337袋,3袋留样抽检,剩余8334袋已经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袋,违法所得为16668元,货值金额16668元。宿州市埇桥区苏某农资店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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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宿埇农(兽药)罚〔2023〕1号 | 刘某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羊)案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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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8日,我局接到“宿事速办”服务工单(编号23010810540037),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养鸡场进行调查核实,该养鸡场座落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刘圩村马庄,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鸡棚内有9000只鸡,鸡场大门西侧院内有4只羊。执法人员在鸡棚内发现三种人用药品,分别是:(一)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10支;数量6支;(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规格:1.0g×10支;未拆封,并发现10支已使用过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空瓶;(三)诺氟沙星胶囊,规格:10粒/板;数量4板。为防止证据灭失,经电话请示对以上三种人用药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月9日,请示批准后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某称鸡棚内存放的头孢类药品是2022年7月份家中有一只羊难产,从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某某兽药门市部分两次购买的,第一次购买一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使用了4支,第二次购买了两盒注射用头孢噻肟钠,使用了10支。难产的羊因用药效果不佳死亡,已做深埋无害化处理。4板诺氟沙星胶囊是从祁县镇某某药房购买,是自己吃的。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某某饲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未发现人用药品。经营门店负责人寇某某否认2022年7月份出售给刘某某人用药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当事人刘某某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羊)的违法事实。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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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东农(肥料)罚〔2023〕1号
| 东至县XXXX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东至县XXXX经营部 | 92341721XXXXXXXXXXXX | 殷X | 当事人销售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3.4元整;三、罚款人民币443元整。以上罚没款总计886.4元整。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
| 主动履行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没款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全部上缴至国库。 |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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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马农(肥料)罚〔2023〕1号
| 马鞍山市绿色种子服务部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案
| 马鞍山市绿色种子服务部
| 92340504MA2PMENB8C
| 陶某权
|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3日缴纳罚款。
|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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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马农(肥料)罚〔2023〕2号
| 马鞍山春天农资经营部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案
| 马鞍山春天农资经营部
| 91340500394394419D(1-1)
| 文某春
|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日缴纳罚款。
|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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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马农(农药)罚〔2023〕3号
| 马鞍山春天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马鞍山春天农资经营部
| 91340500394394419D(1-1)
| 文某春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1、没收涉案7袋“鸟克牌作物防损保护剂(剂型:粉剂;标称生产厂家:合肥艾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5克/袋)”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79.5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日缴纳罚款。
|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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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马农(农药)罚〔2023〕1号
| 马鞍山市晓牛农资综合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马鞍山市晓牛农资综合经营部
| 92340503MA2PPCN25C
| 刘某元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1、没收涉案14袋“喜乐耕牌鸟鼠净,标称生产单位:合肥喜乐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30包/袋”农药产品和22袋“喜乐耕牌鸟鼠净,标称生产单位:合肥喜乐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5克”的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3日缴纳罚款。
|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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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马农(农药)罚〔2023〕2号
| 马鞍山市宏林种业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马鞍山市宏林种业经营部
| 91340503MA2N630020
| 张某亮
|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1、没收涉案123袋“金稻拌驱鸟避鼠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武汉美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8克”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3日缴纳罚款。
|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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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颍农(种子)罚〔2023〕2号 | 颍上县富*农资经销服务部涉嫌经营假种子案 | 颍上县富*农资经销服务部 | / | 王* | 经营假种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峰选369”小麦种;2、没收违法所得858元;3、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颍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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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临农(种子)罚〔2023〕4号
| 马**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马** |
| |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处罚种类: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3.15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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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临农(种子)罚〔2023〕3号
| 何**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何** |
| |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处罚种类: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3.15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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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临农(农药)罚〔2023〕2号
| 临泉**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临泉**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 闻** | 经营劣质农药 | 处罚种类: 1.没收扣押的涉案农药;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3.15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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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淮农(肥料)罚〔2023〕 1号 | 田家庵区徐维军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 田家庵区徐维军农资店 | 92340400MA2PL0G777 | 胡庆芳 | 田家庵区徐维军农资店销售的标称为“粮满仓”生物有机肥,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7337)号,登记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0.5亿/克,有机质≥40%,特别添加:氨基酸≥3% 黄腐酸钾≥10% 蛋白酶≥5% 中微量元素≥7%,有效活菌名称:枯草芽孢杆菌,执行标准:NY884-2012,生产企业:石家庄市丰硕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40Kg。执法人员手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肥料登记证号对比,并没有包装袋上面登记技术指标中特别添加:氨基酸≥3% 黄腐酸钾≥10% 蛋白酶≥5% 中微量元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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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罚款人币1000.00元。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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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临农(种子)罚〔2023〕2号
| 范**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范** |
| |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处罚种类: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 15日内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2023.3.21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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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绩农水(农药)罚〔2023〕01号 | 绩溪县宝阳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绩溪县宝阳农资经营部 |
| 胡某某 | 绩溪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绩溪县宝阳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并电话转告本机关,本机关进行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环嗪酮”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140)已超过质量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保质期为2年)。 | 1.没收超过质量保质期的“5%环嗪酮”农药15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03月27日 | 已于2023年03月30日结案 |
40 | 霍农(种子)罚〔 2023 〕1号 | 销售未审定种子案 | 丁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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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销售未审定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结束,现查明:霍邱县周集丁某龙农资店于2022年5月份销售的:标称安徽兆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香占”水稻种子销售时未审定,霍邱县周集丁某龙农资店共进“特香占”水稻种子150千克,销售135千克,剩余15千克水稻种子退回原进货商,每千克“特香占”水稻种子销售价格为20元,违法所得2700元,情况属实。 | 对丁某龙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2.行政罚款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三章第10项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2/20
| 已履行到位 |
41 | 叶农(种子)罚﹝2023﹞3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云**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六安市叶集区云**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00MA2WCF***(1-1) | 王某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0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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