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基准反馈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序号 | 反馈事项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动物防疫自由裁量权基准 | 第3、4项,《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幅度中表述造成危害、较重危害、严重危害如何区分?建议分两档没有危害后果和有危害后果。 | 未采纳(简单的划分为没有危害后果,有危害后果裁量阶次不合理) |
2 | 第5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自由裁量情形有3种,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分3档是可以的,但是在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时,每个项都应分低于3000元,3000-6000元,6000-10000元。举例说明,在查处违法调运符合属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这项时,货值低于10000元,经查货值在8000元,但对应的自由裁量基准这项中只规定了低于3000元的处罚标准,而没有6000-10000元之间的处罚标准。 | 已采纳,并作出修改 | |
3 | 动物防疫自由裁量权基准 | 第10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自由裁量情形中分为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种情形,未体现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情况,这样是否可以认为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这于动物防疫法的本意相违背,只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都应该受到处罚,而不是未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处罚或免于处罚。 | 已采纳,并作出修改 |
4 | 第11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自由裁量情形中按照数量多少划分我认为有些不太合适,按照前面的第6项参比,“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比“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较轻,或者参比前面第10项中以造成危害程度大小来划分的话,是否应该理解为“动物在十羽以下或五只(头)以下经补检不合格的”应该比“动物在十羽以上或五只(头)以上经补检合格的”性质更恶劣,危害更大,虽然数量有区别,但性质和危害程度后者应该更严重,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从危害程度来说,合格的总应该比不合格的好吧。 | 已采纳,并作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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