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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提高培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就申报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对象

  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业创新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二、实施内容

  2023年,计划在全省分级分类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省级主要开展农业经理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市级主要围绕培养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民开展培育,县级围绕培养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开展培育。

  (一)农业经理人培育。重点面向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愿望、具有农业行业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的人员。

  (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重点面向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较好产业基础并有意愿开办家庭农场的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骨干等。培育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面向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农村创业创新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

  (四)专业生产型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面向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农业劳动者。

  (五)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培育。重点面向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乡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等。

  上述各类培育对象当年不重复。2022年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层级培育。

  三、申报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申报培育需求。

  (一)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在摸清本地培育需求的基础上,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2023年培育需求。

  (二)各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培育需求,申报本市2023年培育需求。

  (三)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申报的培育需求,结合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育绩效评估等情况,确定各市、县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数。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需求调研。培育高素质农民已列入202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两强一增”行动等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调研。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等沟通,协调本部门内有关行业科室(含直属机构),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摸需求。摸清乡村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农民参训需求,力求培育真正以农民为中心,与产业发展和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据实申报培育需求。各市、县根据需求调研情况,结合实际,统筹谋划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按照产业发展、立足需求、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申报2023年培育需求。原则上2022年项目市、县申报2023年任务数不少于2022年任务数。各地承担培育任务数量将纳入年度绩效评估指标。鼓励原国家级贫困县、全国和省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等有关项目县积极申报培育需求。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请各市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填报的《申报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汇总表》(附件)盖章扫描成PDF连同Excel格式电子稿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联系人:胡洋;联系电话:0551-63431601;邮箱:ahkjcc@163.com

  

  附件:申报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申报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汇总表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填报日期:日 单位:人

  

  市、县

  (市、区)

  合计

  经营管理型

  专业生产型

  技能服务型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新型农业

  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

  农村创业

  创新者

  乡村治理及

  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

  种植业从业

  人员

  养殖业从业

  人员

  农产品加工

  从业

  人员

  农机手

  

  退捕渔民

  农产品电商从业人员

  乡村规划建设从业

  人员

  其他

  

  

  

  

  

  

  

  

  

  

  

  

  

  

  

  

  

  

  

  

  

  

  

  

  

  

  

  

  

  

  

  

  

  

  

  

  

  

  

  

  

  

  

  

  

  

  

  

  

  

  

  

  

  

  

  

  

  

  

  

  

  

  

  

  

  

  

  

  

  

  

  

  

  

  

  

  

  

  

  

  

  

  

  

  

  

  

  

  

  

  

  

  

  

  

  

  

  

  

  

  

  

  

  

  

  

  

  

  

  

  

  

  

  

  

  

  

  

  

  

  

  

  

  

  

  

  

  

  

  

  

  

  

  

  

  

  

  

  

  

  

  

  

  

  

  

  

  

  

  

  

  

  

  

  

  

  

  

  

  

  合计

  

  

  

  

  

  

  

  

  

  

  

  

  

  

  

  备注:(1)技能服务型培育不限于表中所列对象;(2)各地如有特色培育需求,可在“其他”栏填写,并注明培育对象名称。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662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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