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加强农业执法正规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沿海、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植物检疫机构中依法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部门,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以下简称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制式帽和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胸徽、胸号、肩章、臂章、领带、腰带等。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配发,不得擅自扩大配发范围、配发种类和提高配置标准,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样式。
第四条 每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标准为:
(一)春秋装:常服1套、内衬衣2件、执勤服2套;
(二)夏装:制式短袖衬衣3件、制式长袖衬衣2件,夏季裤子(裙)2件;
(三)冬装:执勤服1套;
(四)鞋子:单皮鞋1双,皮凉鞋1双;
(五)其他:帽子2顶,领带1条,皮带2条;
(六)标志: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各2枚。
第五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春秋装、冬装每4年换发一次,夏装每2年换发一次;
(二)单皮鞋每2年换发一次,皮凉鞋每3年换发一次;
(三)腰带每3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类等,损坏后,交旧换新。
第六条 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着装:
(一)在办公场所工作时;
(二)行政执法活动(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除外)或办案期间;
(三)参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会议、培训、宣传时;
(四)参加重大会议、重大集体活动、宣誓、庆典等重要活动时。
原则上在执法活动或办案期间,通常着秋冬执勤服或短袖制式衬衣;在参加重大会议、宣誓、庆典等集体活动时,着常服。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装:
(一)非工作时;
(二)外出处理非农业执法公务时;
(三)执行暗访调查等任务或者涉及保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得或者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制式领带,配制式腰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短袖夏装下摆不能扎于裤内,不系领带,配制式腰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
(六)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配套制式帽,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不得歪戴制式帽。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着装时应当保持制式服装整洁统一,仪容端庄,举止文明,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罩便服,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不同制式服装的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按照规定缀钉和佩戴帽徽、胸徽、胸号、肩章、臂章等,胸号牌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四)参加集体活动就座时,制式帽(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桌面左侧,且要摆放整齐。
(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纹身、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长发者不得披头散发,不得化浓妆。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
(九)非因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十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后着夏装,10月1日后着秋冬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换装时间可以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尽可能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不得变卖拆改制式服装;不得赠送、租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因公损坏、损失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因公损坏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四条 按照“谁配发谁监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着装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执法人员着装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应当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暂停或取消其着装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5666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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