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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1年10月15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777号),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尽快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细化“边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本地市场”的具体标准。”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湖南条例》)第八条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2021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意见》明确,“规范乡镇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

  因历史原因,我省现行设置的生猪小型屠宰场场点不符合国家、省里的生猪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适应小型生猪屠宰管理需要,不能满足边远山区群众的肉品消费需求。一是由于城市规划调整,部分原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已变成了城市居民区,不符合设置要求,需要重新调整设置;二是原有部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标准低、布局不合理、环保要求不达标,不符合现代生猪屠宰管理要求。三是一些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没有设置小型屠宰场点,不能满足群众肉品消费需求。

  鉴此,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省肉类协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关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条款说明

  1、坚持科学规划。《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重新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对县城周边和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现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冷鲜配送设施,完善农村配送销售体系。该内容符合《条例》和《湖南条例》的规定,是对“边远”、“偏远”、“农村地区”的具体细化。

  2、实行总量控制。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农牧便函〔2021〕777号文件要求,东中部交通便利、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中西部的山区、林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继续保留,但数量上只减不增。而我省原有的生猪小型屠宰场点设置不科学,最多的县区17个,而湘西、怀化等地的一些山区县没有1个,设置区域不合理。由此,本着方便群众、尊重实际的原则,《意见》明确以县为单位,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实行总量控制。全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未达到设置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3、严格设置标准。湘农联〔2021〕17号文件要求,严格畜禽屠宰场设立条件。农业农村部在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核(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已上,低于2万头的屠宰企业占比不能超过20%以上。由此,《意见》要求,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对辐射人口数量少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4、提升发展质量。《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规定,坚决关停环保设施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并组织开展了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由此,《意见》明确,鼓励开展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存在生产安全和动物防疫隐患等问题企业。

  5、强化检疫监督。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农牧便函〔2021〕77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2人的标准,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由此,《意见》明确,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实行同步检疫。

  6、明确供应范围。《条例》规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农业农村部农牧便函〔2021〕777号要求,各省对“本地市场”明确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意见》明确,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对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养宰销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

  7、规范设置程序。根据《湖南条例》和《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等规定,《意见》对新建、扩建、迁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程序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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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211/t20221130_29141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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