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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湘农联〔2022〕109号)以下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多年来,我省持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得到增强,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不断得到提升。但由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渠道不畅,多元投入不足,投资标准不高,目前主要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主,不能满足实际建设需求,需再次改造提升,难以持久发挥效益。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政策机遇,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创新投融资模式十分必要。为充分利用全国扩内需的政策机遇,进一步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提高建设质量和综合效益,筑牢粮食安全根基,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并印发了《实施意见》,就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作出安排。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实施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保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多元投入格局,提高投资标准和建设效益。

  《实施意见》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融资、多元投入,统筹推进、突破瓶颈,做强平台、数字支撑,稳定流转、促进增收,坚守底线、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了投融资创新的目标: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构建财政投入、主体自筹和金融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亩均投资标准达到3000元以上,全面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和建设质量,2022年完成50万亩,争取完成100万亩;2023-2025年每年完成100万亩以上。

  三、《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从3个方面提出了19条工作措施。

  一是从推进土地流转、实施主体选择、项目立项、多元筹措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及时验收确认、加快收益变现、兑现财政补助、稳定利益链接等方面提出了9条实施要求。鼓励各地依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和土地流转机构加强土地集中流转;选择实施主体上要依法依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确保新增指标能顺利入库;在项目实施上实施主体应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完工后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进行验收;投资标准按亩均计算,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建设投资费用主要包括田块整治、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工程建设费用及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等费用,后续管护费用不计算为项目建设投资;获取收益途径主要包括流转出租经营权、自主经营或产业植入等。

  二是提出总体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的投贷联动模式进行,对亩均投资在3000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对实施主体予以先建后补,给予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指标倾斜、相关农业项目支持、优化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及其他等6条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按年度亩均财政投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和优惠利率支持;对开展投融资创新的县市区,优先给予安排年度任务指标;对实施投融资创新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22〕22号)给予优先贴息支持;符合申报农业项目条件的实施主体,可给予倾斜支持;新增耕地率在10%以内的不需作为开发项目单独重新选址立项;标注“恢复属性”地类的,恢复后可用于补足项目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占用的耕地;占补平衡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规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收益,各地可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奖补给实施主体。对因所在县域内存在耕地指标欠账缺口而抵扣的指标,应该奖补给项目实施主体的部分,由当地对实施主体予以适当补助等。

  三是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示范引领及营造良好氛围等4条具体措施。

  

  (农田建设与农垦处副处长 汪飞)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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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贷联动等投融资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212/t20221206_2915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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